如何考量應不應布施

如何考量應不應布施?──見晉法師

四種情況不應布施:
一、自身考量:
考慮自己的能力,如果這項付出很勉強,導致負債,或令至親好友生惱、起譏嫌 ,則不應施予。
大菩薩們之所以能不惜身命財物的布施,是經過漸次修學,令忍力增強,悲心轉深,正見及空慧堅定。否則好比力氣小的人想挑起重擔;或還不熟習經典佛法者急欲為人說法;或不會游泳卻跳下水救人,這些狀況都不宜勉強施捨,以免不但沒幫上忙,反而畏怯退心,於自他的道業有損。
又如果有其他更重要的利生大業待自己完成,也不應施捨己身。
此外,如果是以有情眾生作布施,絕對要尊重當事人的意願與福祉。

清淨檀波羅蜜

菩薩知一切法畢竟空,不憶念,滅一切取相,是故於受者不求恩惠,施中無高心,如是具清淨檀波羅蜜。 《大智度論》

二、求非法物:
所要求的物品違背國家法律、佛法,如禁藥、毒品、違法的槍砲彈藥等;或要求我們幫助供給的目的,是助成他的殺(自殺、殺人) 、盜、淫、妄等不如法的惡業,皆不應布施。

三、不益彼物:
布施的內容反而會損害了眾生。如烈酒、傷生器具、淫亂之具等,或助成賭博遊蕩等不正當的用途。  這些是沒有福德的布施,於他無益,理應謝絕。

四、以方便令彼調伏:
如果求布施的人是故意來搗亂;或者喪心病狂,提出不正常、不如法的要求 ;或貪婪幼稚、需索無度等等 ,都不應給予。布施了,增長對方的惡習,反而有過失。

布施的原則,是令受者得到真實的利益,於自己的道業有益。最清淨的布施,是平等的對待一切眾生(平等施),不但自己不貪求果報與功德(不住施),心中沒有眷戀執著,不求回報(開捨施),不將功德佔為己有,迴向無上菩提(迴向菩提施),還能與無所得的空慧相應,不執著施者、受者、施物,不取我相,不取法相(三輪清淨施)。如此,則是最清淨、殊勝的布施,名為出世間的「檀波羅蜜」。
—— 摘自《華嚴經.十地品》導讀──歡喜地pp.156_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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