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十五期 87年 9月

無圍牆時代的遊戲規則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館長 廖又生


【摘要】:蘭開斯特(Fred. W. Lancaster)預言:電子圖書館的問世,無紙社會終將美夢成真。姑且不論這項命題的真假,圖書館事業受虛擬圖書館建置理念的影響至深且鉅。本文即試圖從法規範觀點檢討圖書資料電子化可能遭遇的問題,並藉此勉勵同道恪盡厥職遵守客觀遊戲規則。

關鍵詞:終端使用者(End User);文件掃描(Document Scanners);
    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W.W.W.)


【案由】:圖書館自動化思潮的風靡,促使各類型圖書館經營規模從傳統式的科層制(Bureaucracy)蛻變為當代的虛擬組織(Virtual Organization)。無圍牆時代的來臨,圖書館成了一個典型的智慧型機構(Smart Institution),小而美、小而省、小而能的理念早已取代大而不當的官衙思想。觀諸未來圖書館組織變遷的軌跡,不管是館舍、館藏皆有精緻化的走向;是以,如何能有效整合器物、制度與思維諸方面力量,藉資開展電子圖書館(Electronic Library)的新境界,乃是圖書館館員於跨世紀間最為關切的問題。法令規章是治事的張本,亦為推動館務的準據,法治原理是館員資訊素養的精華,建構圖書資訊新秩序已成大時代之歸趨。試問:

(一)圖書館將網路期刊複製一份存於館內主機上供讀者使用並保存,應如何避免侵
   犯原著作人之著作權?

(二)圖書館於提供讀者使用網路時,對於利用關係而產生之侵權行為,在何種狀況
   下館方需負連帶責任?

(三)設若有一資料庫製作單位,發函向某雜誌社索取該刊發行之目次,每篇文章之
   摘要及關鍵字,該雜誌社可否擅自給予?有無觸法?

(四)館員在網路上傳輸文件,是否得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五)圖書館擬將蒐藏紙本期刊掃描,改以光碟型式儲存;即欲將紙本資料轉為電子
   化資訊,如何避免違法?

(六)往昔刊行紙本圖書資料,若擬予以數位化俾便利典藏,然該陳年資料原作者已
   無法聯絡,應如何做方得免於侵犯著作權?

(七)某雜誌社將作者投稿稿件,除紙本發行外,並想同步發行於全球資訊網,其是
   否需經作者再次授權?

【解析】:第三波時代的到臨,圖書館館藏由平面靜態的圖書資料躍進為立體動態的數位化資訊,電腦科技介入圖書館事業並改寫現存的法秩序,茲就題意分次申述如后:

(一)圖書館將網路期刊複製一份存於館內主機上供讀者使用並保存,
   應如何避免侵犯原著作人之著作權?


  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足見重製權為著作人有形利用其著作財產權之首要權利。今圖書館將網路期刊拷貝一份儲存於主機上以供讀者檢索,除非該館可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可主張阻卻違法:

1. 應閱覽人供個人研究之要求,重製已公開著作之一部分或期刊中單篇著作,每人
  以一份為限。

2. 基於保存資料之必要者。

3. 就絕版或難以購得之著作,應同性質機構之要求者。即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合理使用(Fair Use)」之要件時才能重製之,另復依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雖
  允許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因備用存檔所需而可重製其程式,但備
  份須限自已使用(註1),易言之,館方僅得將正版供給讀者檢索或借閱。本此,
  各館將網路期刊重製仍以經過合法授權程序為宜。

(二)圖書館於提供讀者使用網路時,對於利用關係而產生之侵權行為
   ,在何種狀況下館方需負連帶責任?


  網路資源的流行,聲光動畫與文字融為一體;同理,讀者與館方因互動關係的頻繁而形成「生命共同體」地位,倘讀者有違法侵權行為,圖書館於事前未克善盡行政指導職責,甚或對終端使用者(End User)明知盜版而故用、重製他人之碼、程式或操作手冊,及單機版供多人使用等等,皆可能產生共同侵權行為,繼則有刑法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之構成要件該當的可能性,因此,圖書館經營時需先避免如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是被視作侵害著作權,圖書館為知識的聚寶盆,為排除訟爭干擾,呼籲、勸導讀者尊重智能財產權諒係正本清源之策(註2)。

(三)設若有一資料庫製作單位,發函向某雜誌社索取該刊發行之目次
   ,每篇文章之摘要及關鍵字,該雜誌社可否擅自給予?有無觸
   法?


  資料庫乃資料基地或資料銀行(Data Bank),其能將各種資料集結儲存,一旦讀者叫取則可快速的、精確的呈現使用者所欲得的資料。資料庫管理系統(Data Base Management System,DBMS)涵括適格著作與單純事實或數據等兩大內容,某雜誌社編輯刊物發行目次、論文摘要及關鍵字等,苟能經編輯後產生原創性風格,如目次、關鍵字經整理或組合而為有意義訊息,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其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殆毋庸置疑,圖書出版單位亦不得擅自給予該有關書目資料。

(四)館員在網路上傳輸文件,是否得發生特定的法律效果?

  行政法學上之行政處分因排除適用民法有關法律行為或意思表示之結果,所以作成行政處分者,不以人之行為為限,機器也得制作行政處分,學理上通稱為「行政複製品」,隨著網路系統(LAN System)的熱絡,電子郵件(E-Mail)、電子佈告欄(BBS-Bulletin Board System)為人們慣用的溝通媒介。甫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八日修正並增訂之我國刑法分則,在在皆印證電腦上傳輸之文件被看成文書之地位。試列舉相關法條於下:

1. 第二百二十條: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
  電磁記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
  之證明者,亦同。稱電磁記錄,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
  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

2. 第三百二十三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記錄,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
  論。

3. 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干擾他人電磁記錄之處理,足
  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其他像同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一、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二等刑法增訂條文所規定,都可顯出電腦網路輸送文件當然具備法效性,只不過視其法律關係不同而有不同之效果而已(註3)。

(五)圖書館擬將蒐藏紙本期刊掃描,改以光碟型式儲存;即欲將紙本
   資料轉為電子化資訊,如何避免違法?


  圖書資料型幟由紙本掃描成光碟,涉及文字、影像、圖形、畫面及電腦軟體等多層面著作權保護問題,其可能是對語文著作、編輯著作、視聽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或其他有關著作進行文件掃描(document scanners),且光碟產品包羅萬象,其各型資料軟體(software engines)與應用(applications)牽連廣泛的利用關係諸多法律問題。圖書館數位化過程假使未經原著作權人的同意,也可能有違法的風險。依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授權、再授權可能是傳統圖書館轉型為數位化圖書館(Digital Library)時,於資料處理上必須補辦的手續(註4)。

(六)往昔刊行紙本圖書資料,若擬予以數位化俾便利典藏,然該陳年
   資料原作者已無法聯絡,應如何做方得免於侵犯著作權?


  著作權乃人類智能之產物,原則上著作權人為名利雙收之人,其不僅享有著作人格權,更獲有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一條揭示: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秉此,名利兼收的原著作人其個人法益仍不得凌駕於社會法益與國家法益之上,是故除著作人格權專屬永續性質外(著作權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可資參照),著作財產權則得以處分並明定有存續期間。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三節第二款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相關規定,即該法第三十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原則上下列著作以存續於死亡後五十年為期間:

1. 一般著作財產權。
2. 共同著作著作財產權。
3.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4. 法人之著作財產權。
5. 攝影、視聽、錄音及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

  以上臚列之著作財產權,其存續期間應算至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職此之故,設若圖書館擬將紙本書刊予以轉為數位化資料,在著作人格權方面雖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同法第十八條後段)外,在著作財產權部分圖書館仍需注意權利存續期間的規定,做好徵得著作人同意的程序。當然,如有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則原則上館方得加以自由利用,此可參照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茲不贅述。

(七)某雜誌社將作者投稿稿件,除紙本發行外,並想同步發行於全球
   資訊網,其是否需經作者再次授權?


  全球資訊網(World Wide Web,WWW)係起源於CERN裡的一項增進高能物理學者間互動的計劃,(註5)其本質上乃是一種多媒體的使用介面,運用超連結(hyper-link)來串連各種不同的文件,它主要在提供電子檔案或文獻,而不僅止於書目資料的查詢,從而圖書館發行刊物或雜誌社出版物,除紙本傳布外,如想同步發行全球資訊網,似乎不能只於邀稿啟示中聲明,茲涉及網路、資料庫及檢索策略的統整問題,簡言之,數位化技術的引進足以促使資料處理的每一個環節發生革命性的遽變,無論是從資料的蒐集、儲存、加工直至推廣傳播將迥異於往昔,因之,為保障著作權人權益,兼顧維持公共利益,除非圖書館或雜誌社可證明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六條合理使用條款之適用,否則需備妥授權書再次徵得原創作人同意方符合法規範之要求。

【附註】

註1:呂榮海、陳家駿、蘇盈貴合著,《最新著作權法實用》,(台北:蔚理,民81年
   9月)。
註2:教育部編印,《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管理》,(台北:該部,民83年6月)。
註3:廖又生,<圖書館行政法個案:智慧的接力賽>,《書苑季刊》,第25期(民
   84年7月),頁1-5。
註4:Eileen G. Abels, "The Electronic Mail Reference Interview," RQ 35:3
   (spring 1996) : 352-353.
註5:Tim Berners-Lee & Robert Cailliau, "World Wide Web : Proposal for a
   Hyper Text Project," 1990, (http://info.cern.ch/hypertext/WWW/proposal.html/).




 【經典法語】
  若諸菩薩善用其心,則獲一切勝妙功德,於諸佛法心無所礙,住去來今諸佛之道,隨眾生住、恆不捨離,如諸法相悉能通達,斷一切惡,具足眾善,當如普賢色相第一。一切行願皆得具足,於一切法無不自在,而為眾生第二導師。

∼ 華嚴經淨行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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