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十七期 88年 3月

主動編造自然舞蹈的人

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館長 廖又生


【摘要】:三百年前牛頓曾說:「我就像個在沙灘上玩耍的男孩,偶然發現一塊光滑的石子或美麗的貝殼,而在我面前的大海,卻蘊藏著無邊未經發掘的真相。」過去印刷出版品主導的知識經濟體系現已被虛擬資訊商品所取代,圖書資訊工作者在知識瀚海邊拾起的幾塊美石或貝殼,尚不足以概括圖書資訊單位豊富的館藏內容,在可預見的未來,科技的昌明將可為全球推展出彩繪人生系列;本案例即是針對萬花筒世界裡的非書資料探索其權益保障及制度規劃有關之諸問題。

關鍵詞:非書資料(Non-Book Materials);視聽資料(Audio-Visual Materials)
    ;無體智能財產權(Intangible I. P. R.)


【案由】:近一百五十年來,人類科技的新發現,比起數千年以來的總和還要多,然在人類漫長的歷史中,平面式的紙本資料是傳承人類文化的主要媒體,直至二十世紀末電子電腦問世,聲光化電科技的介入,立體式的非書資料(Non-Book Materials)已乘勢而起;因之,讀者與圖書館間的互動日益熱絡。往昔紙本圖書館(Paper Library)時代,讀者多半只能像旁觀者一樣,透過靜態閱讀來觀看自然力量所締造的美麗舞蹈,迄今,我們站在多媒體(Multimedia)新紀元的轉折點,讀者已從被動的觀察者,轉換成主動編造自然舞蹈的人。動感、參與感的增多,圖書館在蒐集、保存製作非書資料時,究應如何釐訂妥當的政策以因應時局所需,將是圖書資訊界亟待解決的問題。試問:

(一)自製節目錄影帶之子帶館方可否借閱予讀者?另館員可否拷貝錄影帶而將子帶
   借閱予讀者?

(二)圖書館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完整的視聽著作,然非採用公播版而是以家用版型
   幟上映或播送,得否主張合理使用?

(三)圖書館為永久典藏資料,將長霉的錄音帶或錄影帶拷貝成CD或VCD,是否違法
   ?如何取得授權?

(四)讀者向館方借閱VCD而不慎遺失,其購買盜版碟片賠償,圖書館員應如何處
   理?

(五)圖書館收到讀者轉拷或剪輯的錄音帶時,應否要求捐贈者提出書面授權?

(六)網路上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是否有著作權?

(七)時下有很多電子期刊需要線上訂購與帳號管理,在圖書館組織與管理上電子期
   刊應歸採訪組抑或參考組管理?兩者應如何分工?

【擬答】:視聽資料(Audio-Visual Materials)種類甚多是非書資料裡的主流,舉凡人們得以目視耳聽的一切資料皆屬之;由於多媒體技術的推陳出新,視聽資料乃爭相出籠,各類圖書館面對大量的視聽媒體而引發一連串管理制度上的問題,茲依題旨分別敘明如下:

(一)自製節目錄影帶之子帶館方可否借閱予讀者?另館員可否拷貝錄
   影帶而將子帶借閱予讀者?


  如眾所知,著作權是一種無體智能財產權(Intangible I. P. R.),公開上映權係著作財產權之一,依著作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因此,只有原著作人可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行使公開上映權;反之,如由圖書館館員從母帶拷貝出子帶來流通,其非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另亦無前揭公開上映權,故館員不可擅自拷貝子帶以供讀者利用(註1)。

(二)圖書館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完整的視聽著作,然非採用公播版而
   是以家用版型幟上映或播送,得否主張合理使用?


  公開播送權及公開上映權為著作無形重現之權,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該二權歸著作人享有。現圖書館以家用版型幟公開播送及上映視聽著作,得否主張合理使用問題,端視其有無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中之任一構成要件而言,視聽著作為著作種類之一(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款揭示),若該媒體有標示「公播版」與「家用版」,即意謂著作財產權人限制其使用範圍之本意,苟非經著作權人授權或學校圖書館依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或其他類型圖書館依第五十五條規定;得斟酌個案情形主張合理使用之外,原則上圖書館不宜貿然以家用版媒體公開上映或公開播送。另圖書館是一典型的開放營造物,縱令以公播版放映或播送,除有使用報酬(第八十一條)問題外,仍需留意是否合法授權等等,茲自不待言。

(三)圖書館為永久典藏資料,將長霉的錄音帶或錄影帶拷貝成CD或
   VCD,是否違法?如何取得授權?


  所謂「改作」係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改作權亦為著作人所專有,圖書館將錄音帶或錄影帶拷貝成CD或VCD,其間拷貝動作牽涉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重製權之外,尚有媒體型態的更改的事實。申言之,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如本題之CD或VCD;而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別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權利受到任何影響。就本例原錄音帶或錄影帶著作人仍享有一切著作財產權(註2)。綜合以上所言,館方擅自拷貝或更改將侵犯原著作人重製權與改作權(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八條可資參照)。故改作別人的著作成衍生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拉丁法諺有言:「自願阻卻違法」,洵非虛言。

(四)讀者向館方借閱VCD而不慎遺失,其購買盜版碟片賠償,圖書館
   員應如何處理?


  網路資源無論是文字、聲音、影像、圖形、動畫、旁白、音樂等如擅自濫用,很可能會造成侵權 責任問題,讀者遺失VCD,企圖以盜版替代,此際館員應作以下兩方面之防衛措施:

1. 請求讀者提出授權證明,以使賠償替代品權源正當,而無害於整體館務營運。

2. 運用行政指導曉諭當事人遵守著作權法規定,特別告知該法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
  四條有關刑罰課責內容。

  若讀者迷途知返,館方應准以合法著作權之VCD賠償損害,反之,如讀者為冥頑不靈之徒,館員則應予告發,以懲效尤。

(五)圖書館收到讀者轉拷或剪輯的錄音帶時,應否要求捐贈者提出書
   面授權?


  「以至善之讀物,供最大多數人利用,而費極微的代價(The best reading for the largest number at the least cost)」(註3),雖為各圖書館採訪作業的指導原則;贈與特別是徵集資料惠而不費的方法,但仍需避免照單全收,藉資杜弭違法侵權;今有讀者轉拷或剪輯錄音帶,顯然已侵犯原著作人改作編輯權(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茲說明如下:

1. 轉拷行為類同第三子題,可能侵害著作人重製權與改作權,而受刑責非難(同法
  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

2. 剪輯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這種以他人著
  作的內容作為自己編輯的對象,即已侵害著作人編輯權,亦需課予一定刑責(同
  法第九十二條規定)。

  準此,不管是轉拷或剪輯錄音帶皆為違法行為,苟未向原權利人打招呼,館員應有拒絕入藏的權利。

(六)網路上共享軟體(Shareware)或免費軟體(Freeware)是否有
   著作權?


  網路資料裡之電腦程式,檢索時需注意著作權人的權利聲明,除公共軟體(Public Domain)在不害及著作人格權下得無償使用外(註4),共享軟體與免費軟體皆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如未經同意任意上載或下載都可能構成侵權。茲將共享軟體與免費軟體之異同比較如下:(註5)

1. 兩者相同點

  著作人皆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均需遵守聲明。

2. 兩者相異點

(1) 共享軟體無償但需註冊;免費軟體純粹無償使用。
(2) 共享軟體使用期間有限制;免費軟體則無限制。

(七)時下有很多電子期刊需要線上訂購與帳號管理,在圖書館組織與
   管理上電子期刊應歸採訪組抑或參考組管理?兩者應如何分工?


  因應電子期刊日漸增加,有關訂購與管理事宜橫跨傳統的「採訪組」、「期刊組」或「典閱組」;亦有從圖書館自動化的觀點主張劃歸「參考諮詢組」掌理,這是晚近較新的見解;就整體行政制度而言,電子期刊的問世並無減損紙本期刊的價值;換言之,圖書館館藏發展(Collection Development)的趨勢,紙本與線上雙軌並存體制乃是現今營運的主流;因之,就現行實務觀察採行傳統觀點劃歸採訪組、期刊組或典閱組管理者有之;其間亦有部份的圖書館採較新式的作法將之歸屬於參考組或系統資訊組的業務範疇,基於分散管理(Decentralize Management)的潮流,如何在分立之中維持聯屬,攸關一個圖書館期刊管理的成敗,茲以作者服務的國立陽明大學圖書館為例,原期刊管理屬於典閱組職掌,電子期刊盛行後亦牽連系統資訊組參考服務臺運作,故本館二組主管於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召開電子期刊業務協調會議,現謹摘錄決議事項備供業界同道參考:

1. 行政作業方面:與代理商、出版商連繫由典閱組期刊管理人員負責。

2. 編目作業方面:所有可使用的電子期刊(HINT、SwetsNet、EBSCOhoset……)皆
  需在INNOPAC Tag 856鍵入相關網址與ID/Password,該部份業務由典閱組期刊管
  理人員負責。

3. 網頁製作方面:自INNOPAC抓review file,再轉為HTML檔,放置本館首頁備供查
  尋,此部份由系統資訊組負責。

4. 讀者使用方面:參考諮詢、操作手冊、訓練課程皆由系統資訊組參考服務臺負
  責。

5. 館外會議與研修:由館長兩組中各指派一人參加,以利業務推動及政策執行。

【附註】

註1:內政部編印,《認識著作權. 第二冊》,(台北:該部,民國87年12月),
   頁28-30。
註2:內政部編印,《著作權小百科》,(台北:該部,民87年2月),頁29-30。
註3:American Libraries (March 1988), p. 173.
註4:教育部編印,《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營運管理》,(台北:該部,民83年6月)
   ,頁55-56。
註5:郭懿美,<網際網路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分析>,《臺灣省高級中學八十七學
   年度圖書館工作人員認識智慧財產權研習會研習手冊》,(台中縣:臺灣省立
   豐原高級中學,民88年4月14日),頁49。



 【書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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