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刊 第四十九期 98年6月

圖書館服務與著作權問題

──日本經驗淺探

林淑芬 國家圖書館編目組編輯


【提要】本文介紹日本圖書館界面對《著作權法》相關議題採取的行動,包括︰日本《著作權法》的實施與管理體制、圖書館界的參與修法行動、大學圖書館處理文獻複印和文獻傳遞的措施,以及日本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豐富多元。著者並提出以下幾點感想與建議,期能引發國人的重視︰1. 圖書館界應該更加積極面對著作權議題;2. 政府主管單位應多給予支持與協助;3. 建立圖書館營運基準或使用規則;4. 建置一個可供查詢的授權資料庫;5. 期盼語文著作仲介團體儘速運作。

關鍵詞:圖書館;著作權;著作權法;日本;著作權仲介團體


一、前言

  去(2008)年8月,《新新聞》週刊以斗大聳動的標題「國圖盜賣4000種期刊」,將一向形象良好的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國圖)一舉當成了「封面故事」,該期報導主要在回應立法委員林淑芬8月5日記者會上的指控,指稱國圖「遠距圖書服務」侵權盜賣未經取得授權的4000種期刊云云。一時之間,承辦單位陷入了一種莫名所以的恐慌與無助,圖書館界對於文獻傳遞服務與著作權的看法也莫衷一是。

  國圖經過一路的說明與澄清,雖然已獲法規主管及解釋單位智財局來函解釋,但是,筆者有感於此一期間走過的心路歷程,願在此提出一些著作權相關議題的想法,期望藉由此一事件,提醒同道加強著作權法概念,在現今數位典藏計畫重視加值運用之際,尤其應該特別小心謹慎,維護自身安全。

  圖書館的文獻傳遞服務,究竟應該以怎樣的方式來呈現,才能做到合法、合理又合宜,滿足多方相關人士的期待,國圖已在進行檢討,相信未來將會以不同的面貌提供服務。

  在收集資料的過程中,看到了日本圖書館界的因應方式,深有所感,謹以本文表達對圖書館服務在法律風險上的感想與心聲,謹與所有關心這個議題的人們分享。

二、圖書館服務的著作權議題

  根據《圖書館法》第7條的規定︰「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自由、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前項之服務,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圖書館的服務一直是公共服務的一環,這是體現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9條精神的表現(註1),資訊權也是人權的一種,因此公共圖書館一般是不收取費用的,這個精神與其他社會教育性質的機構(例如:博物館)也顯著不同。

  但是,隨著著作權議題的逐漸廣受重視,以收藏各式各樣作品並提供讀者利用為宗旨的圖書館,似乎就受到不小的衝擊。

  在傳統的圖書館服務業務中,從館藏資料的徵集及典藏、視聽資料的提供、館藏資料的複印與流通、書目資料庫的利用與保存,以及珍稀脆弱藏品的重製與利用等,無不涉及到著作權法的問題。隨著科技網路等技術的引進與普及,圖書館數位化所產生的著作權議題更加複雜,相關的議題諸如:1. 館藏數位化涉及的著作權問題;2. 館藏數位化後提供網路服務的著作權問題;3. 電子資源的網路出借問題;4. 圖書館取得數位著作人授權的困難等(註2)。這些難題,無一不嚴重的考驗著圖書館的經營者。

  我國的《著作權法》第1條就開宗明義地闡明法令的目的在於:「為保障著作權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然而在實務的運行中,卻常發現著作權法似有偏向保障著作權人的態勢,所謂「社會公共利益」的調和,似乎往往得費上更多的力氣去爭取。

  我國《圖書館法》中與圖書館最為直接相關的法條,應該就是第48條的合理使用規定。我們不得不抱怨一下,這樣的條文,對圖書館在走入數位環境的因應上,實在是有點左支右黜、美中不足。誠如章忠信先生所言:「圖書館充分利用科技向前邁進,著作權法卻仍原地踏步」(註3),在新服務型態需要開展時,不夠明確的法條規定也引發圖書館員的焦慮,擔心隨時有觸法之虞。無不期盼相關單位能夠提供明確的規定與專業的協助。

  Dr. Mueller在〈圖書館文獻供應的法律問題:國際性的觀點〉一文中說明,經過比較檢視後,發現已有愈來愈多國家傾向以立法的方式在該國的著作權法中明文規定圖書館文獻供應的作法,加拿大、澳洲、美國、英國、德國、法國、丹麥、挪威等國都是實例;除了立法途徑,就只能透過授權協商洽談契約的方式了,當然,近來興起的開放存取(Open Access)模式,也讓使用者看到了一線生機。(註4)

  在去(2008)年12月26日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圖書館服務議題召開的「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7年第8次會議」中,與會委員紛紛建議除了歐美的案例,也可搜集亞洲鄰近國家的做法。爰此,筆者謹就日本圖書館界因應著作權議題的行動加以整理,期能有助於此一議題的探討。

三、他山之石──日本經驗的借鏡

(一)圖書館與著作權法實施概況

  日本在1971年國會通過第一部符合國際著作權保護架構的新《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界也早自1986年起,就開始關切著作權法應如何因應網路科技社會的發展,並在該年的《著作權法》修訂中,訂有「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從伺服器向公眾自動傳達著作」之規定,在面對數位科技引發的問題上,積極面對努力解決。尤其自1989年以後,已進行了十餘次的修訂,幾乎是每年皆有一次修訂,充分做到與國際著作權組織同步,並同時兼顧著作權人權益保護與一般國民著作利用之間的平衡。(註5)

  以臺灣目前的修法過程而言,公共利益部分的利用人(或團體)往往苦無發聲的機會,就算有機會表達意見,也常因終究是弱勢,無法匯聚力量,進而參與修法過程,反倒是極有可能被聲勢浩大的利益團體不當介入,把一部具有邏輯體系的完備法條,倒改成了具有強烈偏袒某方利益,甚或窒礙難行的體制。(註6)

  這種屢見不鮮的修法角力過程所引發的弊病,其實可以透過制度的建立來加以改善,黃銘傑教授在《日本著作權法現況與相關修正之研究》的研究報告中引介了日本政府的做法,非常值得借鏡。

  日本主管著作權事務的政府單位是直屬文部科學大臣下的文化廳,文化廳有兩個單位與著作權業務有關,其一是隸屬長官官房的著作權課,設有著作物流通推進室,負責著作權相關業務,例如:立法規劃、著作清算制度改進、配合數位網路社會發展的因應方案、集體管理團體的監督、專家及一般民眾的教育、國際規範設定的參與與合作等。

  另一個單位則是文化審議會下的「著作權分科會」,基本上重要的政策皆是以此審議會的討論報告為藍本。審議會是由與利益相關的各方人士代表所組成,包括使用者、研究者、專家、律師等,是一個具有彙集專家知識與協調各個利益相關者觀點的機制,該會負責接受文部科學大臣和文化廳長官的諮詢,並就文化藝術和國際文化交流等重大事項進行調查審議,陳述意見。(註7)

  目前(2009年)著作權分科會設置有以下幾個小委員會:1. 基本問題小委員會;2. 法制問題小委員會(其下並分設有「數位化」、「契約.利用」、「司法救濟」、「權利限制的一般規定」四個工作小組);3. 過去著作物的保護與利用小委員會;4. 私的錄音錄畫小委員會;5. 國際小委員會等。以往則曾經因應實際的討論議題,設過其他幾個小委員會,分別為︰司法救濟制度小委員會、契約.流通小委員會、著作權教育小委員會、情報小委員會(其下設有「為教育目的而利用著作」、「圖書館等場所之著作利用」、「重製」三個工作委員會)、放送小委員會、總括小委員會等。(註8)一般而言,當特定議題的審議工作結束後,通常該小委員會就會停止運作。

  據黃教授說明日本的著作權主管機關雖是文化廳,但是依據日本《國家行政組織法》第8條的規定︰「各行政機關在其法律所訂執掌事務範圍內,得設置合議制的機關,以從事重要事項的調查審議、異議調查及其他適合由具有學識經驗者和議處理之事務」。「審議會行政」是日本戰後政治活動的一大特色,由於邀請或任命的委員來自各相關產業或學界,皆是一時之選與德高望重之士,能夠充分代表各界觀點。(註9)

  以平成18(2006)年的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委員名單觀之,該年共計有29位委員,其中除大學教授7位外,分別邀請來自美術家聯盟、藝能表演家團體協議會、作詞家、音樂著作權協會、全國地域婦人團體、日本經濟團體連合會產業技術委員會、日本映像協會、日本弁護士連合會、日本書籍出版協會、日本新聞協會、日本映畫監督協會、日本映畫製作者連盟、國立科學博物館長、漫畫家、主婦連合會、寫真著作權協會、日本圖書館協會、日本放送協會、學習院、日本文藝家協會、日本民間放送連盟等社團組織或機構的代表。(註10)

  從以上的參與單位看得出來,著作權分科會委員會真的是廣邀各相關單位參與,尤其是我們看到圖書館界也有代表在內,而且歷年的名單中,都有圖書館協會的代表參與。審議會研究議題的「報告」雖然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在實際運作上,卻幾乎都會獲得行政機關的尊重,並作為修法的藍本。

(二)圖書館界積極參與立法

  圖書館由於影印機出現後,造成複印便利於重製的事實,加上自助式影印機的普遍設置,對於著作權的傷害已是應該要面對的問題。另外,圖書館間的文獻傳遞,原是可以簡單的複印本由館員以郵寄的方式傳送,但是隨著1990年代,美國RLG(Research Libraries Group)開發的Ariel軟體的出現,由於是以電子掃描的檔案傳真或Email寄送,影像清晰又方便快速,這樣的作業模式,也引發文獻傳遞方式是否合法的討論。(註11)

  日本的圖書館界面對以上的困擾,加上出版界呼籲圖書館應該訂定公共借閱權,以提撥補償金的方式補償出版社或是著作權人的損害,因此也造成圖書館界對著作權議題的關切大為提高,從而展開了多項的具體行動。

1. 結合政府力量,圖書館界積極參與文化審議會,為圖書館及使用者發聲

  2001年開始,日本文科省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成立了「情報委員會圖書館工作小組」,展開收集著作權方以及利用人方的意見,之後由文化廳官房審議官出面,從2002年2月起組織當事方進行協商,共計舉行了7次「研究有關圖書館等場所利用著作物」會議;另外,還召集了近20次的專題研討會,最後將彙總的報告提交給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法制問題小委員會」;最後,日本文化廳著作權課因而據此一報告制訂了〈有關教育、圖書館中權利限制的重新審視草案〉。

2. 圖書館學會的投入與帶動

  日本圖書館界面對著作權議題的發燒程度,抓住時事關注焦點,以幾項作為設法提高民眾以及圖書館員的關心與共識。行動之一,是在圖書館專業雜誌,例如︰在日本圖書館協會出版的《圖書館雜誌》1989年12月、2000年2月、2002年5月及6月陸續安排「著作權法與圖書館」的特集,另外還有2002年7月圖書館研究會的《圖書館界》也開闢著作權議題專欄,集中火力討論圖書館與著作權的議題。

  其二,則是在圖書館協會年會裡設立「著作權專題分會」,每年固定有專題研討,也會有參加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的圖書館代表報告著作權的相關修法議題。

  其實,基於圖書館的服務與著作權法息息相關,因此在2001年以前,日本著作權審議會裡,圖書館界設有固定的代表席位,俾便參與制訂法規,包括:1997年的借閱權、1986年的數據庫著作權、1997年公眾通訊權的概念整理、1999年著作權的轉讓;上映權擴大,視聽殘疾者的公眾通訊權的限制等。(註12)

(三)積極與相關團體進行協商利用

  在大學圖書館方面,就文獻複製和館際互借文獻傳遞兩項影響學習及研究至深的圖書館業務,日本相關單位經過多年的努力,也有了令人滿意的協商成績。

1. 文獻複製方面(註13,註14)

  國立大學圖書館協議會於1999年提出〈大學圖書館有關文獻複製實務要項A(草案)〉,與日本複寫權中心持續進行協議。2002年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與日本複寫權中心雙方就〈大學圖書館有關文獻複製實務要項〉達成協議;2003年4月,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將該〈實務要項〉送交各大學圖書館公告周知。

  該〈實務要項〉的重點如下:

(1) 圖書館的範圍:大學的中央圖書館、分館、各學系等設置有圖書設備者(有配置擔當圖書館服務的專門職員、適當管理著作權行使的圖書室亦包含在內)。
(2) 公告周知應該養成尊重著作權法的態度:尊重著作權的重要性、館藏資料複製許可範圍的揭示、利用規則或使用說明等。
(3) 自助式投幣複印機的運用方法:指定複印機的管理者及其適當的管理、使用者複印申請及切結書的提出等。
(4) 連續性出版品在「發行後相當時間的使用範圍」的提示:定期刊物現刊的前一期、發刊後三個月後。
(5) 圖書館若有非以上的正常使用情況或超出《著作權法》第31條推定的複製,應再與日本複寫權中心另行協議。

2. 館際互借文獻傳遞方面(註15,註16)

  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情報小委員會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在2001年針對圖書館有關館際互借(Interlibrary Loan, ILL)採用FAX等的權利限制加以討論。

  2002年進行圖書館著作物利用的檢討,據權利人方面意見的檢討結果,擬訂了圖書館FAX利用可能的協議,並向著作權分科會法制問題小委員會提出報告,2003年1月的小委員會也將結論做了改正。

  2003年3月大學圖書館開始進行獨立出版的學術出版作品權利人的談判,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於2004年3月簽訂了圖書館間以FAX進行ILL的無償許諾契約,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的〈大學圖書館間資料複印合作指引〉及允諾契約書範例於同月送達各大學圖書館。

  該項指引於2005年7月又作了改訂,目前由(株)日本著作出版權管理系統負責契約書的簽訂,有限責任中間法人學術著作權協會則負責交換同意書。

  根據指引規定,若是大學本校的教職員生基於個人調查研究目的的前提,在大學圖書館方面,主張應有共同的理解,同意可以複製,但仍應遵照指引的規定。其主要的內容如下:

(1) ILL以FAX方式傳送著作物、網際網路的傳輸(包含電子郵件)等利用,同意可以無償使用。
(2) 著作物傳輸、著作權等管理事業者︰(株)日本著作出版權管理系統及有限責任中間法人學術著作權協會。
(3) 利用者只能取得紙本複製品,中間複製物(含電子檔案)都一定要廢棄。
(4) 對於有相當次數申請量的資料,圖書館應該設法自行購買。

(四)授權管道與仲介團體的豐富多元

  日本早在1939年就已公布有《著作權仲介業務法》,對於業者管理採取許可制,仲介內容只限定在小說、劇本、伴隨樂曲的歌詞及樂曲;2000年11月此法廢止,另行頒訂《著作權等管理事業法》,自2001年10月開始施行,對業者管理改採取登記制,是一大變革。

  日本的著作權授權管道通暢,方式及種類很多,管理的著作類型也非常眾多,根據日本文化廳網站(http://www.bunka.go.jp/ejigyou/script/ipzenframe.asp,2009.05.28查詢)的資料顯示,目前共有36個著作權管理事業團體,例如: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日本文藝家協會、協同組合日本腳本家連盟、株式會社東京美術俱樂部、社團法人日本複寫權中心、株式會社知的所有權協會、一般社團法人學術著作權協會、社團法人日本藝能實演家團體協議會、社團法人日本美術家連盟、株式會社美術著作權中心、一般社團法人教學圖書協會、社團法人私立大學情報教育協會、有限責任中間法人日本出版著作權協會等。各個團體所負責仲介的著作類型各有不同,但卻可以發現,類型非常多元,包括:資料庫、電腦程式、錄音、語文、建築、電影、美術、音樂、舞蹈或默劇、編輯著作、攝影、圖形、表演等著作。

  根據劉志鵬先生的研究,除了可以經由以上「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授權管道取得授權,其他的授權管道也很暢行,例如:日本的Creative Commons(CCJP),著作權人可以自己依據CC條款提供授權註記;而北川善太郎教授提出的Copymart構想,也在2003年成立「Copymart研究所」,著作權人與利用人可以直接訂定契約,此種交易模式也已開始實際運作。(註17)

四、感想與建議

  綜觀前述日本對於圖書館與著作權議題的處理方式,對照國內目前現況,不禁有無限的羨慕與感慨,謹提出下列心得與建議,盼能拋磚引玉,獲得關注此一議題的各界人士的支持與認同。

(一)圖書館界應該更加積極面對著作權議題

  雖然日本的圖書館界是由於公共借閱權的議題而引發了對著作問題的關切,但其實早在1979年,日本圖書館協會就已發表了〈圖書館自由宣言〉(註18),並在2003年再作修改,增加了有關「提供資料的自由與著作權」、「公共借閱權」、「被法律判定為侵犯著作權的圖書館資料的處理方法」等內容,正面表達圖書館界對於著作權法的態度與工作準則。(註19)

  圖書館界應該要能站在專業的角度,明白闡述我們對這個數位世界的因應態度與立場,因為數位資源已成為圖書館不可或缺的收藏與服務,觀諸世界各國,莫不紛紛發表專業的立場與觀點,並訴諸社會各界。最重要的,當然就是希望能夠在立法或修法過程中,為讀者爭取到更多的權利,亦即以該項原則立場為綱領,透過適當的、組織化的方式和行動,參與立法,爭取決策支持。

  觀諸國內圖書館界以往對於著作權議題關注的程度,相較於其他國家,似乎顯得軟弱無力,既沒有能夠勇敢表達我們代表讀者利益、代表社會公眾利益的專業觀點與立場,更無法拿出強而有力的各國案例與修法建議,主動參與《著作權法》立(修)法的過程和制衡。

  國內有關圖書館著作權議題的探討,從法學界的觀點出發者為多,圖書館界討論者則較少。2009年5月初,筆者以國圖的中文期刊論文索引系統進行關鍵詞「著作權」搜尋,共有1,779筆文獻,其中屬於圖書資訊類別者為250篇,屬於法律類別者則有1,048篇;而博碩士論文當中,以關鍵詞「著作權」搜尋,共有355筆,其中只有10篇是圖書資訊相關系所研究生所撰寫,但法律相關系所所提的論文則有180篇。

  以上的現象,在積極迎頭趕上的中國大陸圖書館界,也有同樣的感慨,所以透過圖書館學會展開一連串的行動,希望能夠彙整國外有關著作權議題的觀點,起草著作權在圖書館合理使用的原則立場文件,確立原則立場,以實際行動,參與立法,影響決策。證諸於後來的修法結果,著有成效。圖書館學會喊出的「無傳播就無權利」,圖書館界對於其「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的呼聲與行動,有系統且有組織,值得借鏡。(註20)

  建議我們的圖書館學會也能仿效國外的專業學會表達堅定的立場與態度,例如:IFLA在1996年的〈關於數位環境的立場聲明〉、1999年的〈關於圖書館與知識自由的聲明〉、2000年的〈關於在數位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IFLA立場〉、2002年的〈格拉斯哥宣言〉,以及2002年的〈關於WTO對圖書館影響的聲明〉;美國ALA在1997年發表的〈關於數位信息環境下合理使用指南的立場聲明〉;日本圖書館學會在2004年發表的〈關於圖書外借問題的意見〉,以及中國大陸2005年提出的〈關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問題的聲明〉等。(註21)

  圖書館法給予我們充分的使命與目標,努力去塑造圖書館是實現著作權平衡的重要中介的形象,應是我們應盡的基本職責,這也是基於專業倫理與信仰該做的事,因為保障人民資訊權是聯合國人權憲章所標榜的基本人權。

  若是能夠發表代表我們意見與立場的聲明,這可以是非常強而有力的說帖,相信在《著作權法》的修法過程中發揮說服力,必定可以代表我們的專業信念,表達捍衛知識自由的專業職責與決心。

(二)政府主管單位的支持與協助

  日本的著作權業務主管單位是文部省的文化廳,感覺上其立意應該會較從支持教育文化等公共利益的觀點出發,力求權利人與利用人之間的利益平衡。相較於我國目前的主管機關是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是否容易在立法或修法觀點上傾向權利人,暫且不論,光是想要傳達修法建議,就已是一個困難的過程,因為畢竟在不同部會,意見的溝通與公文的轉達,都不是容易的事。

  日本除了主管單位文化廳的著作權課之外,其實其基本的修法方向幾乎來自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的建議,而該會是以議題的解決為導向,廣邀相關利益團體代表,充分討論溝通,各界的心聲、意見都能受到重視,不致有哪些重要觀點被偏廢或側重,而影響修法決策。

  我國目前也有這樣的機制,根據《著作權法》第82條的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也設有「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的組織,可以進行爭議調解與諮詢,希望能夠透過這個機制,主動安排不同的議題討論,並邀請各界相關人士一起參與討論。

  另外,建議在教育部及文建會中設立一個專責單位或窗口,負責著作權相關議題,彙整基層機關的疑難雜症,並為爭取教育文化利用目的的使用,與著作權主管機關對話的窗口,建立一個傳達機制與暢通的溝通管道。

(三)建立圖書館營運基準或使用規則

  日本的《著作權法》,將圖書館服務集中在第31條的規定中,並不包含博物館或是檔案館在內。(註22)但目前在我國《著作權法》中與圖書館營運最為直接有關的第48條規定,除了有將圖書館與博物館、檔案館視為相同性質的機構這個問題之外,其中的三款規定在實務應用上也有模糊不清的疑慮,企盼一個適當的條文解說或使用規則作為指引。

  以目前國內的情況,智財局雖然致力於推廣教育,但總予人緩不濟急的感覺,以當前數位典藏計畫已經如火如荼的建置之際,數位資源應用引發的法律疑慮早已不勝枚舉。

  林培勳先生在其碩士論文〈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中,建議作為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可仿照美國CONTU(National Commission on New Technological Uses Copyrighted Works)作法,訂定圖書館營運遵守的準則,使圖書館在進行重製或其他圖書館服務時有所依循。當然也可以由圖書館界自行號召相關單位研擬適用的規範。(註23)

  在圖書館方面,從日本大學圖書館的協商案例中,我們可以發現,許多事情是需要花時間去協商的,協商固然費時,但卻是可保安康之道,協議後的規定,確定了使用者與權利者雙方的底限,是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在前節中提及的日本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大學圖書館著作權檢討委員會,也編訂了一份《大學圖書館における著作權問題Q & A》,將各種應用疑惑以問答方式呈現,並附錄各種相關的規定,提供使用者最即時的手邊指引(ready reference)。該份文件自2002年發行第1版以來,幾乎年年修訂,目前的版本是2009年3月第7版,可以看出日本大學圖書館界對此議題的關注程度。(註24)

(四)建置一個可供查詢的授權資料庫

  資料庫的建立可以提供查詢,要能知道授權資訊,最好的方法當然是可以有一個集中的查詢平臺。雖然我們的著作權採用的是創作主義,不需要登記,但是目前觀諸美、日各國,雖然也同採創作主義,卻也積極鼓勵權利人可以登記在資料庫中,以美國的CCC(Copyright Clearance Center)而言,就擁有一個完備的資料庫可供查詢;而日本甚至還有跨類型的整合資料庫可供運用。(註25)

  國科會的數位典藏計畫第二期,特別成立智財權盤點小組,積極進行數位典藏品的權利清查,希望未來可以整合所有參與單位的數位版權管理系統,提供外界查詢,俾利後續的加值計畫,產生更大的效益。

  在數位內容的加值服務裡,時常遇到一個窘境,就是找不到著作權利人。以臺灣目前的現況,視聽著作已有仲介團體可以代為處理著作權利問題,但在語文著作方面,卻一直是在只聞樓梯響的階段,中華語文著作仲介協會於2006年10月29日經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設立在案成立以來,似乎一直未能進入實際運作,在使用報酬率的部分也開過多次意見交流會,但似乎一直處在難產階段。這個空白的階段,不知有多少供需雙方的問題有待解決,一般都只能自力救濟。

(五)期盼語文著作仲介團體儘速運作

  不可諱言的,雖然目前我們已經處在電子資源環繞的數位世界裡,但在圖書館的收藏中,印刷式的紙本文獻仍佔了相當的比例,這些在《著作權法》中所定義的語文著作,除了其原有的媒體型態之外,更有被數位化重製而轉換型態的可能。因此,不論是傳統服務的複印,或是數位時代的電子重製與應用,都涉及諸多著作權問題。

  日本的語文著作仲介團體有:社團法人日本文藝協會、協同組合日本腳本家連盟、協同組合日本劇作家協會等,以及在1991年成立的「社團法人日本複寫權中心(JRRC, Japan Reprographic Rights Center)」,結合了著作者團體連合會、學術著作權協會、出版者著作管理機構以及新聞著作權協議會四大團體,負責仲介事宜。(註26)在功能上與美國的著作權授權中心(CCC)相同。

  我們非常期盼一個可以代表著作人的團體出現,因為相較於視聽著作,語文著作仲介團體一直未能正式運作,導致當有相關的利用問題都需一一直接聯繫著作權利人,這是一個艱辛的搜集、訪查及洽談的過程,實在浪費太多的成本。看到日本著作權仲介團體的豐富多元,不禁非常感慨。

  順道一提,基於提供學術研究所需,研究型圖書館所提供的語文著作多為學術期刊的單篇文獻,在2005年的中華語文著作仲介協會使用報酬率意見交流會中,該會所提語文著作項目,只見書籍、小說、詩歌、散文、食譜、笑話、急智篇、演講與劇本,卻不見學術期刊單篇文獻的項目與單價,建議應列入考量。(註27)

  圖書館界向來是沉默弱勢的一群,然而既要面對權利意識高漲的使用者與著作權人,又要接受全世界最嚴苛的我國《著作權法》罰則的威脅,圖書館員其實是觸法危機四伏的高危險群。著作權法界人士及長官們其實也一再提醒,圖書館界務必自己提出相關的案例及國外的立法借鏡,否則光靠著作權法的專家,並不能為圖書館界爭取任何權益。畢竟隔行如隔山,即使是一項廣為使用者認同的服務,也不見得為法界人士所理解或接受,自然不可能訂到法條當中,甚至是配套的措施裡頭。天助自助,權利一定要靠自己去爭取。


【附註】
註1: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人人有自由主張及發表的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經由任何媒介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及意見的自由。」
http://www.un.org/Overview/rights.html,2009.05.28檢索。
註2:林培勳,〈數位時代下圖書館經營與著作權法〉,(碩士論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民93),頁73-117。
註3:〈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97年第8次會議紀錄──附件2. 章忠信書面意見〉,(臺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08年12月26日),頁6。
註4:Harald Mueller原著;林淑芬譯,〈圖書館文獻供應的法律問題:國際性的觀點〉,《國家圖書館館訊》,97年第4期(2008年11月),頁21-29。
註5:黃銘傑,〈日本著作權法治發展特色及對我國著作權法未來發展之啟示〉,《智慧財產權月刊》,88期(民95年4月):頁5-25。
註6:黃銘傑計畫主持;林靜芳,許富雄研究,《日本著作權法現況與相關修正之研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頁132-135。
註7:日本文化廳組織,http://www.bunka.go.jp/bunka_gyousei/sosiki/index.html,2009.05.28檢索。
註8:日本文化廳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
http://www.bunka.go.jp/chosakuken/singikai/index.html,2009.05.28檢索。
註9:同註6,頁132。
註10: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委員名簿(平成18年1月),在《文化審議會著作權分科會報告書》,頁275,http://www.bunka.go.jp/chosakuken/
singikai/pdf/singi_houkokusho_1801.pdf,2009.05.28檢索。
註11:加藤信哉,〈大學圖書館〉,在名和小太郎,山本順一編,《圖書館と著作權》,(東京都:日本圖書館協會,2005),頁53。
註12:鮑延明,〈日本圖書館界參與實施著作權法的研究與借鑑〉,《圖書館雜誌》,2006年第7期,頁55-58,72。
註13:同註11,頁51-52。
註14:國公私立大學圖書館協力委員會大學圖書館著作權檢討委員會,《大學圖書館における著作權問題Q & A》,(第7版,2009),附錄3。
註15:同註11,頁53-54。
註16:同註14,附錄6。
註17:劉志鵬計畫主持;謝銘洋協同主持,《著作權數位產業市場授權之研究期末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四年度委託研究計畫,頁62-106。
註18:張蓉,〈日本圖書館協會評述〉,《圖書情報工作》,51卷1期(2007年1月),頁139-142,128。
註19:李國新,〈圖書館在著作權問題上的理念、權利與行動〉,《大學圖書館學報》,2005年第2期(2005年2月),頁5。
註20:李國新,〈無傳播就無權利──圖書館界圍繞信息網絡傳播權立法的呼聲與行動〉,《圖書情報工作》,50卷7期(2006年7月),頁6-10。
註21:同註19。
註22:Yukifusa Oyama et al translated by, Copyright Law of Japan, Copyright Research and Infomation Center (CRIC), http://www.cric.or.jp/cric_e/clj/clj.html, 2009. 05.28檢索。
註23:同註2,頁149。
註24:同註14。
註25:同註17,頁178-179。
註26:日本複寫權中心概要,http://www.jrrc.or.jp/about/index.html,2009.05.28檢索。
註27:中華語文著作權仲介協會使用報酬率彙整表,2005.05.17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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