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光莊嚴四十七期/85年9月20日

學家羯磨

釋見寰


對已證果且因供養三寶而導致財物竭盡的居士,

僧團要如何照顧他們的生活?

當其財物恢復時,又該怎麼處理?



  學家羯磨,巴利語 Sekha-Sammata-Kamma [1, 4],是指當在家學佛證果的居士,因供養而導致財物竭盡時,僧眾為他所作的羯磨法,宣告比丘不得再到他家接受食物。[2,5 ,7,9,10,12,14,15] 當該居士恢復財富時,則可向僧中乞求解除學家羯磨,再供養僧眾。[6,10,13,14,15]

  所謂「學家」,是專指夫婦都已證得一果、二果或三果的居士 [ 11,14],如《五分律》明確規定:若夫婦中有一人未證果,就不得列為作學家羯磨的對象 [7]。當學家財物竭盡時,僧伽可「與學家羯磨」,若後來學家財富恢復時,僧伽可「解學家羯磨」。不論「與」或「解」,其作法各部律都說是在僧中作白二羯磨 [2,5,6,7, 12,14,15],只有《摩訶僧祇律》說作白三羯磨。[10]

  學家羯磨的緣起,是由於佛世時有學家因信樂布施導致財物竭盡,比丘卻仍經常前往受食,因而遭鄰人譏嫌。佛陀為避世譏嫌,且保障學家的生活,免其因供養致困,因此制訂:若僧中已作學家羯磨者,比丘不得再到他家自手接受食物而食;只有在「先已受請、病緣,或置地與,或從人受,或學家施後財物還多」的情況可以開緣,否則就犯可訶法,必須懺悔。[3,5,7]

  由於學家已是證果之人,平日總是想供養三寶,對財物布施乃至身肉都在所不惜。基於情理,僧伽對已作學家羯磨的居士,自應予以尊重及照顧。關於這點,《摩訶僧衹律》記載,佛陀教誡比丘,不可像烏鴉、小鳥避箭一樣不和他往來,仍應時時到他家,對他說法或論佛法事;若學家想布施,應該權巧地對他說:「暫且由你保管,我需要時,自然會來取。」如果對方已先請比丘,然後僧團才為他作學家羯磨,則比丘仍應依舊前往受請,但不宜拿取貴重物,只宜收取小而價輕的物品。此外,若有適當的機緣,還要讓他知道比丘不接受供養,是由於慈愍他,不是因為他窮,在出世法的層面上,已證初果以上的他並不貧窮。[10]

  而《五分律》對如何照顧學家也有詳細的記載:一、若僧團有田園,則讓他耕作,而把常年收穫量之餘供他作生活之用。二、若僧團沒有田園,但有異於平日的供養時,則可請他到寺中作務,而把這供養轉給他作為酬勞。三、若前兩項僧團都沒有,那麼比丘乞得食物之後,就要到他家進食,並且將所餘的食物給學家。四、若連剩餘的食物也沒有,則應該請他到僧伽藍中安頓,供給他房舍、衣服、食物。而對於他家的婦女,比丘尼也應依此照顧她們 [8,16]。可見,佛世僧伽對學家是有一定的尊重及照顧,一方面照顧證果居士植福的發心,另一方面也掌握了不影響及維護居士經濟生活的原則。

出處:
[1]水野弘元著,《巴利語辭典》(頁三二三)。
[2]《巴利律》經分別二、大分別(漢譯南傳大藏經二,頁二五○)。
[3]《巴利律》經分別二、大分別(漢譯南傳大藏經二,頁二五一)。
[4]佐藤密雄著,《律藏》(頁二二○)。
[5]《四分律》卷十九(大正四十,頁六九六下)。
[6]《四分律》卷十九(大正四十,頁六九七中下)。
[7]《五分律》卷十(大正二二,頁七二下)。
[8]《五分律》卷十(大正二二,頁七三上中)。
[9]《十誦律》卷十九(大正二三,頁一三一下∼一三二下)。
[10]《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頁三九八中下)。
[11]《摩訶僧祇律》卷二一(大正二二,頁三九九上)。
[12]《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十四(大正二四,頁九○○上)。
[13]《根本說一切有部毗奈耶》卷十四(大正二四,頁九○○中下)。
[14]《根本薩婆多部律》卷十四(大正二四,頁六○五上、中)。
[15]《尼羯摩》卷中(大正四十,頁五五四上)。
[16]《國譯一切經》卷十三(頁二五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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