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僧團與政府】

前言

上一章曾經提到緬甸比丘的政治角色,但未深入探討。這個重要的主題本身值得進一步關注,若單從比丘道德的架構來看這個問題,似乎太狹隘了些,本章將對此架構加以擴充。

眾所周知,在緬甸歷史上,政治比丘並非近代才有的現象。自西元1886年英國佔領上緬甸,至1962年的軍事政變,比丘一直積極地參與俗世政治。(參考Cady 1958,Smith 1965, von der Mehden 1963)由於這些政治比丘曝光率高且立場鮮明,以致於令人產生緬甸佛教僧團高度政治化,其對政治的關心超過宗教目標的印象。事實上,這些政治比丘幾乎局限於都市,而且只佔整個佛教僧眾的一小部分而已。

政治活動只是僧團和政府產生關聯的方式之一。按照規定,比丘應當遠離政治,然而依據佛教理論,又不期望僧團和政府互相隔絕,相反地,它們是相互依存的,政府有責任淨化僧團,僧團則有責任確保政府遵循佛教教義,緬甸僧團與政府間的實際關係也的確如此。因此要深入了解現代寺院政治,就要從僧團和政府關係中,更廣的常規和歷史層面著手。

早期佛教的僧團與政府

在古代佛教政治思想中,政府(特別是國王和法院)和佛教僧團具有親密的關係。國王(不論從理論和實際上,佛教都將政治預設為君主政府)是佛教的保護者,這意指佛教就是國教。正面地說,佛教意識形態是君王取得威權統治的來源,如第七章所見,在佛教思想中,國王就是轉輪聖王,他使世界在法輪統治之下;國王也可能是一位未來佛,他將要宣揚佛法。因而,理論和實際上,僧團(佛教的具體組織)和政府(國家的具體組織)間存有互利共生的關係,是一點也不奇怪的,這種關係可追溯到印度(佛教)歷史中的阿育王時代。

如杜特(Dutt 1962 : 43)所觀察到的,在修道制度的歷史中,印度的寺院是很獨特的,不只因為印度的修道者和隱士,首先形成一個被人們所承認的單獨的社會群體,也因為他們特別的法律地位受到政府的正式承認,這可從紀元前第3世紀阿育王的敕令看出。古代印度的政治哲學認為,社會包含許多相異的社會(及法律)地位群體,這些群體各自受它們自己傳統法規的統治,政府有責任保護它們免於內部分裂和外部破壞,尤其要確保它們的傳統法規能繼續保存。佛教僧團是這些地位特殊的群體之一,基本上政府必得保護它,並防止它的傳統法規(Vinaya, 戒律)受到任何侵犯(Dutt 1962:80)。簡言之,政府不僅是佛教的保護者,也負有延續和淨化僧團的責任。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僧團依賴著政府,當佛教成為該國的宗教之後,這個依存關係已經永續存在於東南亞地區的每一個佛教國家。另一方面,僧團則成為政府的良心,確保它(最少在某種程度)依照佛教的道德標準來統治人民。

緬甸歷史中的僧團與政府

殖民前之緬甸

從11世紀佛教成為緬甸的國教開始,政府和僧團間就有緊密且相互的關係。狹義而言,僧團是非政治性的,(1)它對政府卻有重大的影響力,政府則給予僧侶崇高的榮譽和物質支持。

除了上述意識形態上的考慮之外,君王也因為比丘廣受人民愛戴而急於巴結他們。(Ray 1946:212)因此,即使在政治動亂或社會經濟困難時期,「仍可看見君王們建立新佛寺......並對僧團慷慨的布施。」(同上)另外,政府頒授特殊的頭銜和獎金,給佛經考試中表現優越的比丘,並為高齡往生的比丘舉辦莊嚴盛大的國葬,甚至在他們往生前,就能從政府取得特殊的待遇:每月領取補助金、只受僧事法庭之審判、可以對任何穿著黃色袈裟的人提供寺院的庇護、他們的親戚不必繳稅。(Scott and Hardiman, 1900:1-3)

為了確保寺院對他的支持,君主不僅對僧團授與榮譽和財物,同時也指派僧團組織中的重要成員,擔任總教長和宗教委員會的委員,以符合設定佛教為國教的用意。

僧團不只從政府取得物質特權,也能對政府施加可觀的影響力。比丘可以親近國王和大臣們,並利用這個特權在很多方面幫助人民。他們經常為處死刑的犯者求情、(2)保護弱小免於威權官員的強取豪奪、協助其他人在經濟窮困時得以減免稅賦,以及要求罷黜或撤換暴虐的地方官員;他們甚至能有效地抗議王室任意沒收私人土地。簡言之,如史考特及哈迪曼(Scott and Hardiman 1900:2)所觀察的,佛教比丘「......理論上和政治或俗世沒有關係,實際上卻是一股政治力量,是快速變遷興衰起落的政治體系中,唯一的永恆的力量。

雖然比丘是政府與人民的媒介,但若認為他們的影響力只單單針對統治者,則是一個錯誤,畢竟政府不會只提供好處,而不期望有相應的回報。正如史考特和哈迪曼所指出的,比丘們不僅試圖保護人民免於政府專制的殘暴統治,也努力使人民接受那樣的統治。毋庸置疑,就是後者的功能使他們受到君王的報償。在干涉王室特權方面,國王給予比丘許多自由,(3)不只因國王需要比丘們的政治支持,也是因為傷害比丘會在來生受到悲慘的報應;(4)而比丘以支持回報國王,不只因受惠於王室賦與的財物和特權,也因為他們全部的生活方式間接依賴王室的恩典。緬甸法院就是極端暴政的例子,如勃德( Bode 1897:53-54)所觀察到的,在暴政之下

沒有人的財產或勞力是屬於他自己的,在王室不悅的情況下,可能剝奪人們用來供養僧團的資財。緬甸比丘所最珍視的寧靜安逸生活、閱讀或寫作所必須的清靜、宗教儀式的土地或水(最重要的是要有適當的場所),所有這些只能經由國王的恩典或保護才能取得。記住這些就很容易了解,僧團對國家元首一致效忠的原因了。

國王不僅是僧團的贊助者,也經常(有時是受邀)介入僧團事務。畢竟,國王是宗教信仰的維護者和淨化者,很自然地他會調解寺院的紛爭,特別是當牽涉到重要的宗教問題時。的確,從君主政體之始至其終結,都是國王發動並提供資財給所有的僧侶改革運動,也許下列一些例證可以說明。

正統錫蘭教派之所以成為全緬甸佛教僧團的典範,是12世紀那拉帕梯西蘇國王介入之後才產生的。同樣地,在15世紀,達摩瑞迪國王藉由清除僧團裡不守戒律的比丘:修練醫術及祕術者、擁有私人財產者、或大體上「缺乏信念和奉獻」(Ray 1946:189)者,擯除僧團,而確立這個教派的最終勝利。衡量當時王室和寺院的關係,必須特別仔細注意:這些變革是由國王採取主動(而非比丘),比丘欣然地服從國王的要求和指令。

再者,改革派:偏袒派和傳統派:披覆派(見第十二章〔1〕)長達一世紀的爭議期間,雙方都曾向前後四位國王請求仲裁和協助,最後是由柏島帕耶國王(King Bodapaya)協調解決。

王室對僧團事務的干涉,一直持續到王朝的末日。當時比丘鬆散地持戒──攜帶錢財、午後嚼食檳榔、吸食菸草和其他麻醉物、穿鞋帶傘入村落等等,敏東王(最末第二位國王)深受其擾,於是採取嚴厲的措施,要求比丘確實持守戒律。(Htin Aung 1966:17)敏東王也召開了第五次佛教結集大會(從第一世紀以來就沒有召開過,而且從來都只在印度舉行),以結集校訂具公信力的巴利語佛教經典。

總結來說,王室統治時期,僧團和政府的關係是相互的。政府一方面贊助比丘,一方面清除僧團中的異議份子,把僧團成為一個獨立政治勢力核心的可能性降至最低;僧團一方面支持政府統治的合法性,同時也保護暴政下的人民,對政府濫用權力發揮了抑制的作用。

殖民統治時期的緬甸

1886年英國佔領上緬甸,使得許多以往政治立場溫和的比丘轉變為活躍份子,事實上,我們大可將政治比丘的起源訂在這個時期。由於殖民政府不承認有責任贊助僧團,也拒絕賦予佛教作為國教的地位,傳統上宗教和政府的相互關係就崩潰了。僧團方面不再認定對政府負有責任;英國人廢止了總教長的職位,所以比丘也不再受傳統官方組織機構的約束,傾向政治活動的比丘因此得以從傳統束縛中掙脫出來。

緬甸被英國佔領之後,很難估算有多少比丘參加了遍及各地的叛亂;同樣,也難以知道他們究竟是受民族、宗教、或權位的動機所驅使。一個自認存有偏見的消息提供者說,佛教比丘抗拒英國,是因為他們的權力和特權都受到英國統治的威脅(《印度政府》1902:33)。不管他們的人數和動機為何,我們確實知道佛教比丘是活躍的反抗運動領導者。在1885至1897年間,全緬甸各地對英國統治的一連串叛變,都是由佛教比丘所領導的。同一個官方來源指稱:「在新佔領區裡反抗英國統治的鬥士當中,沒有比穿黃袈裟的更加頑強、更為難纏的了!......假如不是那些比丘的緣故,全國的平定可以更早完成。」(同上)這個通則也受到一位前緬甸總督的贊同:「無論何處,只要出現有組織的反抗運動,佛教比丘總是在領導人之中。沒有那一個重要的活動是沒有比丘作為精神領袖的。」(White1913:161)

然而,就如同現代的政治比丘一樣,我們實在很難分辨這些寺院的反叛者中,有多少是真正的比丘?又有多少人只是以黃色袈裟來作為政治活動的掩護?要回答這個問題, 再沒有人比負責勘亂計畫的官員克羅斯威特(Crosthwaite)更具權威了,他相信(如同我一樣),情況通常是後者。他寫道:

我懷疑......整個僧團對事件的演變是有很大的影響力呢?還是在對我們的反抗中擔任主要的角色呢?當一個比丘成為有名的領導者時,這是一位成為比丘的愛國者,而不是一個成為愛國者的比丘。當時一些最嚴謹、最深謀遠慮的作戰計畫,都是在寺院籌劃、或由出家人所發動的。(Crosthwaite 1912:39)

到本世紀初,緬甸(以及其政治比丘們)才順從英國的統治,而到了二Ο年代,特別是三Ο年代,反英活動以及強烈的獨立運動才又突顯起來。比丘和許多不同黨派及組織連結,各有各的方向、目標和意識形態,到三Ο年代中葉,他們都扮演著領導者的角色。(參見Smith 1965;vonder Mehden 1963)如同在早年的反英鬥爭中,很難以知曉這些人究竟是真正的比丘,或又只是「穿著黃色袈裟的普通人」。(5)根據我在曼德勒和村落的訪談,我傾向於相信大部分是屬於後者。無論如何,可以確定的是,比丘(或起碼被認為是比丘的人)在獨立鬥爭中居於領導者之列,特別是在1920年代,他們無疑成為運動的「主流」。(vonder Mehden 1963:128)當我們憶起早年英國人對佛教的侮蔑,則「佛教必須復興」成為民族主義者響徹雲霄的口號,是一點也不令人吃驚。

雖然隨著時間過去,民族獨立運動漸漸轉由俗世政治人物主導,然而在三Ο年代的兩件最具爆炸性的事件中,比丘仍十分引人注目。根據官方的「叛亂事件報告」:由「未來王」所領導的許多叛變中最著名也影響最廣的事件──西亞杉(Saya San)之亂,「主要由不滿政府的出家人所鼓動」。(1931:14)1938年反抗印度人的暴動也是如此,雖然這次暴動不是直接對抗英國,卻是獨立鬥爭中的一場重要戰役。歸納大量資料後,「暴動審訊委員會之結案報告」作了如下結論:

在我們的證據中,我們有沉痛的記載,舉國上下的出家人為政治和反叛目的在其寺院召開會議、參與暴動、手持武器並領導或伴同暴民攻擊、搶掠、甚至謀殺,違犯國家法律,也觸犯他們僧團的戒律。(1939:277)

許多由比丘領導的示威和暴動,常被認為是自然發生且無組織的,但其中很多是由一個創立於1938年的寺院政治組織「青僧會(the Young Monk's Association)」所計劃和推動。日本佔領期間,所有政治組織都不活躍;而後,政治比丘在二次大戰後的獨立鬥爭沒有影響力,主要是因為政府新領袖翁山(Aung San)將軍堅持緬甸須成為俗世國家,所以比丘的活動只限於宗教。經過一段長期的隱晦之後,青僧會於緬甸獨立後再度取得相當影響力。後面的討論將再談到這個組織。

現代緬甸的僧團與政府

獨立後,緬甸的首任總理烏努是一位虔誠的佛教徒,以傳統緬甸的名詞來說,他視自己為佛教信仰的保護者及淨化者,他發動了大規模的計劃來宣揚並強化佛教。(因為總是帶給他壓倒性勝選的虔信的緬甸村民,相信烏努是一位未來佛或者期望他是。)除了在1954年召開第六次佛教結集大會外,烏努和他的政府重建或新建了佛塔、翻譯佛教經典、設立僧事法庭和巴利語大學,更不用提那些在佛教紀念日放生之類的活動了。除此之外,政府設置了「佛教正法協會」(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和其他顯赫人士所領導),專責佛教各方面的宣導提倡。

但是,一位佛教統治者所統治的必須是佛教的領域,為了將上述所有計劃和活動歸結到佛教的名下,烏努(他的政黨在國會享有絕對多數)在1962年完成憲法修正案,將佛教訂為國教。雖然不是毫無異議,這個受到熱烈讚揚與僧團(其中許多在遊說總理採取此項行動上極為關鍵)喝采的法案,仍然遭到少數宗教代表同樣強力的反對。為了安撫這些團體,烏努又採取了另一個修正案,保障非佛教徒們享有完全的宗教自由。這激怒了僧團中許多份子,佛教的各個僧伽政治團體,組織了和平或暴力示威活動來反對這項修正案。事實上,前後這兩項修正案所產生的激烈衝突和暴力,導致法律和秩序崩潰,成了烏努政權最後數個月的寫照,而也因此激起了1962年的軍事政變。(6)

不過,烏努對佛教的關心不僅在加強佛教對人民的影響,他和他的政府同樣關注僧團的純淨,尤其對政治比丘的權力設置了控制方法。(7)事實上,這點早在制憲大會上就很明顯,憲法草擬者擔憂僧團潛在的政治角色,於是禁止比丘投票選舉或被選舉擔任官職。為除去僧團中之假比丘,政府勸導比丘接受普查和登記,雖然沒有成功,卻成功地鼓勵比丘組成兩個僧伽組織:「長老住持協會」
(The Association of Presiding Abbots)及「僧青會(the Younger Monk's Association)」。政府期望這兩個組織可以協助規劃第六次佛教結集大會,也可作為「青僧會」的陪襯。

直到1962年政變,以上的三個組織,對立法方面的影響都有某種程度的活躍性,例如僧事法庭案、佛教強制教育、國教法案、以及國會選舉等等。許多緬甸政治觀察家認為,烏努在選舉上的優異表現,不只歸因於他的個人魅力、政治敏銳力、以及虔誠的佛教信仰,同時也由於這些僧伽組織的大力支持。

必須注意的是,對後者(指僧伽組織)來說,他們所採取的方法,並非永遠局限於和平的勸說。其中至少有兩個僧伽組織,曾使用或威脅要使用暴力,以對付曾侮辱他們成員的企業公司、對抗反對他們的政客、對抗其他試圖行使憲法宗教自由權的少數族群及宗教等等。在國教法案辯論時期,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頻仍,當時比丘過分到翻倒國會議員的座車、佔領並焚燒回教清真寺。(8)

簡言之,獨立後的緬甸政府企圖使佛教及僧團恢復殖民前的地位,而同時也對政治比丘施以限制。大部分比丘都支持政府──除非他們覺得自己的權益或佛教的利益受到損害,然而,仍有少數且醒目的政治比丘繼續威脅著法律和秩序。對這些比丘所代表的僧伽組織稍作簡扼的說明,應該是有幫助的。青僧會(簡稱Y. M. A.)最先組成,長年以來,它是唯一真正介入政治活動者,我們將以介紹這個組織為主。

前面已經提過,Y. M. A.於1938年成立,其目的在協助國家獨立鬥爭。獨立前有會員32,000人,但到了1962年,會員降至12,000人。這可和長老住持協會的20,000會員、以及僧青會的3,000名會員作一對照。至少據官方說法,(9)Y. M. A. 只關切和佛教有關的政治活動,因此它的政綱包括三大項目:以激勵對佛陀及其教義的信仰來發展佛教;反對威脅佛教的力量(當然這幾乎涵蓋了所有的事情,從共產黨以至電影);改善僧侶的地位和品質,特別是經由講課和教學的改良。依最後這條政綱,Y. M. A.率先建議設立教團僧事法庭以及巴利語大學。

當然,Y. M. A.的最初目標是從英國取得政治獨立,獨立鬥爭使這些青年比丘接觸共產黨人及共產主義的觀念(Y. M. A.的主席自己說:獨立運動中許多年輕人均是共產黨員),這種接觸使他們深切反共。實際上,很多Y. M. A.的活動持續到獨立後,是特別要與馬克斯主義及共產主義對抗的。獨立後,至五Ο年代中期,它的反共任務由亞洲基金會(Asia Foundation)所資助。根據Y. M. A.領導人說:亞洲基金會提供印刷機、書店、發行反共小冊子等等所需之資金。

除了反共工作之外,Y. M. A.尤其致力於讓佛教成為國教、在鄉村寺院設立公立學校、在大學院校進行強迫性佛教課程、以及建立教團僧事法庭等。同時,它強力對抗其他宗教與佛教平權,因為它認為:「緬甸是佛教國家」。

在試圖達成目標的過程中,他們使用勸說(自門房警衛以至內閣閣員和總理)以及暴力的方式。就暴力而言,他們(和其他比丘)搶掠燒、癱瘓交通、翻倒車輛、佔領房舍、毆打敵人身體(受害人指控)、並威脅要殺害他人。

有一段時期,Y. M. A.的領導者對政府高層人員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他們聲稱可以接觸到國家領袖、要求內閣官員向他們報告、經常和總理見面、政府徵詢並採納他們的意見。作為比丘,他們受到的尊重和僧團其他成員一樣,但是,相反地,他們對待政府官員,包括內閣閣員,常常很不禮貌。總理對他們領導人之一的行為異常憤怒,以至於宣稱:「我寧願見一隻狗,也不願意再看見某人的臉。」某人也回稱他將永不再見總理;當總理派遣密使邀見他時,這比丘斥責說:「我下十輩子都會和他作對。

從五Ο年代中期以後,烏努政府和Y. M. A.的關係開始惡化,不只因為總理和Y. M. A.一些領導人之間的個人恩怨,也由於思想上的重大歧異。烏努篤信民主以及各宗教族群平等的原則,Y. M. A.則堅持佛教在任何事務上均須享有特殊的待遇:學校可講授佛學,但不能教導其他宗教;佛教可用政府資金在大學裡建築佛堂,其他宗教則不可等等。一旦烏努拒絕這些要求,Y. M. A.就開始攻擊他並欺侮他的閣員。同時,Y. M. A.和亞洲基金會的關係變得肆無忌憚,使政府難以容忍。依據Y. M. A.領導者的說法,亞洲基金會提供他們一些沒有向政府公開(有時甚至是違反政策)的資金和計劃,所以當烏努下令亞洲基金會的資金計劃均須經過他批准時,Y. M. A.即與他誓不兩立。從此,Y. M. A.成為反烏努的社會主義派系的支持者,在1960年國會大選中積極替自己的利益拉票。

在期望能反制青僧會影響力的情形下,政府裡的佛教徒鼓勵一些年長而受尊崇的比丘,另行發動組織年輕的比丘,稱為「僧青會」(簡稱Y. A.)。後來卻發現這些年輕比丘有他們自己的想法,常和那些年長的贊助者起衝突,年長者就成立了他們自己的組織,稱為「長老住持協會」。Y. A.獨立自治後,採行自己的政綱,呼籲建立佛教為國教,平息叛亂,促進全國團結,並制止通貨膨脹。

Y. A.反共(但不像Y. M. A.,它不反蘇,也不反華),同時也像年長那群人一樣,反對其它宗教享有和佛教相同的權利,但Y. A.卻是較前進的組織。在這三大僧伽組織當中,只有它關切社會改革、經濟發展、提高窮人的生活水準和發展民主政治。在三個組織當中,它的領導者最值得注意,他們深入思考僧團在現代社會的角色,他們似乎最具政治手腕,最了解外面世界,他們博學聰敏。這個團體的領導人,如同其會員一樣,是三個團體中最年輕者。

一如Y. M. A.,Y. A.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脅來達成他們的目的一點也不遲疑,在反對憲法第四修正案之保障緬甸所有宗教的信徒擁有信仰自由時,尤其明顯。它和Y.M. A.一樣也和政黨結盟,企圖影響政府政策,然而卻因不同的議題更換不同的結盟政黨。從1955到1960年,它支持擁共的國會黨,一方面因為它贊同和地下共黨叛軍和談,另一方面它贊同國會黨的經濟政策。1960年之後,它改和執政黨連盟,當時該黨正試圖將佛教訂為國教。

由政府組織並支持的長老住持協會是僧團的一個機構。它在政治上是保守的,主要關切的是藉由政府的支持與協助而推廣佛教,並保衛佛教免於二大危害:共產主義和偽信的比丘(依此組織的看法,另兩個組織的大部分僧人都包含在內)。雖然長老住持協會傾向烏努政府,也是其堅定的支持者(相對的,政府也是其堅定的支持者),但它卻因政府在憲法第四修正案,賦予其他宗教相同的權利,而與政府決裂。長老住持協會對單純的俗世政治,遠較其他兩個團體不關心,對第五次〔2〕佛教結集大會的活動則特別積極。

我們已經看到,並非所有在政治上活躍的比丘,都是僧團的真正成員,有許多是利用袈裟來行使政治權力或達到某些政治目的。當然,很少有人會承認他們的動機──甚至是為了權力動機而以佛教包裝的那些人。有一些例外,特別是真正關切社會福利的增進,以及目的是在政治改革而非個人權位的比丘。然而,很少有像烏潘迪塔(U Pandita)這麼直率的人,他是我在緬甸遇到最富色彩的僧人。

他60歲,住在曼德勒一個較大的寺院裡。在英國統治時,他曾因製造炸藥而在獄中待了6年。在獨立後的緬甸政府統治下,又因偽造銀行票據再度入獄。他需要資金以繼續炸藥的試驗,他「不像其他國家的研究人員」可以得到政府的支持,「唯一的選擇」就是偽造票據來籌措資金。

烏潘迪塔雖然身為佛教徒和比丘,但在英國統治下,當他對「英國的剝削」逐漸失去耐心時,就成了革命家和暴力的信徒。當時他必須在馬克斯和佛陀的戰術當中選擇其一:「假如一隻老虎進入村莊,馬克斯說必須防衛村莊,佛陀說必須避開老虎。」他決定遵從馬克斯的方法。他在加入佛教結集大會聯合會的支部僧伽組織不久,就被要求退出,因為他公開鼓吹殺光每一個緬甸的官員,如果這是驅逐英國人的必要方法的話。然後他參加了當時新成立的Y. M. A.,並成為獨立運動的領導人之一,他演講、組織大集會,領導示威遊行。緬甸獨立後,他離開了Y. M.A.,因為他認為它的領導階層腐化。從此以後,他一直是政治獨行俠。即使在緬甸政府統治下,他仍繼續製造炸藥,因為「所有政府都是壞的」,人民總有一天要用炸藥。

雖然這完全不符合比丘的生活規範,烏潘迪塔仍然堅持他的政治活動,因為「和剝削者戰鬥更加重要」。也許還俗可能是比較誠實的作法,但是他從7歲就一直住在寺院,他沒有其他謀生的能力(實際上他有一次嘗試做個叫賣小販以維生計,不過沒有成功),於是繼續作一名比丘。

烏潘迪塔不僅是政治革命者,也是宗教革命者。他是佛教懷疑論者,在研究印度教和希臘哲學之後,他了解到「佛陀並非他的教義的原創人」,所以,他開始採取懷疑的立場。在研究其他宗教之後,他發覺沒有任何教義可被證實:「基督教說萬物依賴上帝,佛教說萬事取決於業報,但兩者都無法獲得證實。」因此他成為所有宗教教義真理的懷疑者。

烏潘迪塔為人正直,言行一致。他自己不相信涅槃,也就不接受那些期望藉由供養而得到涅槃的虔誠信眾的供養。他一直受一群知道他的行為和信念的「朋友」供養。

縱然他對佛教教義懷疑,他仍相信自己可以誠實地繼續作一名比丘,因為他實踐了佛陀的訓誡,不斷親身驗證佛法,而非因信仰接受。他之所以未被趕出寺院又是另一回事。不管他的信念和行為如何,他遵守「主要的戒律;而戒律本身就是比丘的表徵。任何一位比丘只要遵守戒律,他就是一位比丘。

即使遵守戒律不足以表示就是比丘,但若違反了戒律的規定就得擯出僧團,則可以相當程度地為佛教僧團帶來較好的紀律。烏潘迪塔故事的怪異之處,不在於他身著袈裟卻懷抱異端邪說,而在於他所從事的政治活動──煽動縱火和暴動、製造炸藥──並沒有引起所屬寺院與其分院、或整個僧團的紀律處分。較之於許多其他比丘,烏潘迪塔較少受處分的理由是,其他比丘的作為更是罪惡昭彰,他們搶掠印度人的商店、焚燒清真寺、毆打商販、翻倒汽車等等,卻也沒受到任何紀律制裁。他們未受處罰(更不要談逐出教團),並不代表他們的行為受到僧眾的寬恕,大部分僧眾都輕蔑他們。真正的問題是缺乏宗教教階組織,沒有具備強制處分的權威、或能由上執行驅逐的程序。我們從許多事例中看出,地方寺院害怕這些往往比惡棍還要兇悍的比丘報復,不敢靠自己的力量加以處置。

顯然廢除總教長職位不僅造成僧團普遍的道德敗壞,也正如我所說的,使僧團無力控制政治比丘的分裂性行為。這種解釋受到泰國和錫蘭上座部寺院政治行為的支持。在泰國,總教長的職位從未被廢止,而且政府嚴格管制比丘的活動,僧侶紀律相對較高,政治比丘的現象就不存在。另一方面,錫蘭沒有總教長,僧團的道德狀況以及涉入政治的情形一如緬甸。當然,必須補充的是,泰國沒有出現外來政權,排除了類似緬甸和錫蘭僧團早期政治化發展最重要的動力,亦即渴望驅逐非佛教和(他們認為的)反佛教政權。

現代緬甸僧團的政治文化

非政治比丘

政治比丘備受矚目,在獲得影響力和知名度後,他們企圖製造「他們代表廣大比丘」的印象,以增加他們的力量。而實際上,即使在都市,他們都是非常的少數;當然,在鄉村他們幾乎不存在。大部分比丘和在家佛弟子深切反對僧團涉入政治活動,他們之所以反對,是基於傳統佛教對庸俗塵世以及神聖出世的分界。按照他們的看法,這兩個領域不僅互不相屬,簡直就是對立的。從這個觀點,尚且不認為社會福利活動在僧團的範圍內(因為,無論目標多麼崇高,它們都落在塵世的範疇中),何況政治活動,豈不更是如此!

在抽樣調查中,所有鄉村比丘的想法都和上述的一樣,沒有一個例外,他們全都明確地說,無論在何種情況下,自己都不會從事政治活動。他們也毫不保留地批評參與政治的比丘,其中一位較極端者,甚至宣稱僧團必須對政治「絕對」冷漠。「不管是什麼政權,是什麼政策,」他說:「比丘不應支持或反對政府。即使共產黨取得政權,比丘仍須保持超然於政治之外。假如他們想殺我們,就讓他們殺吧!但我們絕對禁止干涉政治。

在這個抽樣調查中,大部分比丘認為,僧人介入緬甸獨立運動是錯誤的。在一處較大村落中,一位傑出住持之意見可作為代表。他說:「參加獨立鬥爭的比丘並非真的比丘。不管目的何在,抗爭、糾察、打鬥、以及殺人,都不是比丘的本務。」按照他的看法,即使是支持獨立運動而沒有參加活動的人,也好不到那裡去。他說:「殺害之罪不只殺人者犯,贊同、鼓勵、或讚美殺人行為者一樣犯罪。

另有一位單純的鄉村比丘批評參加獨立運動的同道說:「從佛教徒的觀點看,獨立是沒有用的。」依據經典,當魔王請佛陀統治某個城市時,佛陀拒絕了,因為這麼做只會增長欲望和煩惱,所以他的結論是:「佛教對獨立或民族主義之類的事情,是完全不關心的。

如果把這種出世的態度歸因於他們的鄉野生活特質,那就錯了,大部分的都市比丘也表達相同的態度,反對任何政治上的牽涉。所以,當我探詢曼德勒一位住持有關僧人組織的政治活動時,他的第一個反應是:「我還以為你是對涅槃有興趣呢!那些組織和證得涅槃一點也扯不上關係。」接著,他引用一則緬甸諺語:「馬做狗事,註定該死。」他堅信這些組織之所以壞,不只因為他們的興趣在世俗之務,也因為他們造成僧團失和和信徒互鬥。「假如要投身爭鬥,就不應該做比丘。」僧人政治組織絕對是證得涅槃的障礙。

就像在河流上漂流的木頭,如果沒有障礙,它終將流到大海。這些政治比丘將難以抵達大海(涅槃),因為他們的政治組織是個障礙。事實上,不只他們虛耗時日難以漂到大海,更可能的是他們會吸飽了水,沉到河底。不僅流不到大海,反而將墮入地獄。

另一位曼德勒比丘,是一位非常有學問的住持,他對政治比丘也同樣毫不留情。當我嘗試引用政治比丘們說過的話,(比丘有三項任務:幫助自身、幫助家庭或國家、以及利益眾生,而政治就是其中的方法之一,比丘是藉此以幫助他的家庭和眾生,)而為他們的行為辯護時,這住持拒絕接受這種辯解,他認為這是「完全誤解佛陀的教旨」。他說:的確,一位比丘必須像佛陀一樣,努力幫助家庭和眾生,然而他應該是幫助他們證得涅槃,而非達成世俗的目的。佛陀只教導三件事情,比丘也應該只專注這三件事情:

幫助不知法者知法,使他們能離塵得淨;幫助俗世眾生脫離輪迴;自己則證得佛道。這三者怎麼會和政治有關聯?不可能!比丘投身政治是為名、為權、為利,他們不是佛弟子!(10)

在理性與感性上,這些意見也許代表絕大部分比丘對涉入政治的態度。不過因為總是有僧伽政治組織和政治比丘的存在,不能說這代表了所有僧眾的看法。政治比丘雖只居少數,但了解他們的觀點卻是重要的,不僅因為他們有超乎其人數應有的影響力,而是要了解在具有出世的理想之下,他們又如何去解釋他們非常世俗的行為。

政治比丘

實際上有兩類政治比丘,他們都能為寺院政治活動提出不同的理論。一類是以青僧會(Y.M.A.)為代表,他們認為比丘只有在攸關佛教本身安危時才應去影響政治程序,因此他們必須反對共產主義,並為使佛教成為國教而努力等等。另一類,以僧青會(Y.A.)為代表,他們認為比丘應該在所有攸關眾生福祉的事情上去影響政治程序。摘錄每一類提倡者不同立場之說辭如下:

按照第一類看法,殖民時代以前的緬甸,政府虔誠信教且護持佛教,只要佛教受到攻擊,信眾(也是很虔誠)會集合起來護衛佛教,所以,比丘沒有必要涉入政治。然而現在政府並不虔誠,信徒也都忙著賺錢,既然沒有人護持佛教,比丘就必須擔負起這個責任。當然這會使比丘減少讀經、禪修的時間,他們勢必延緩證得涅槃。但他們不應考慮這些,因為「確保佛教生存更加重要」。

那些認為即使為了純粹俗世目的,比丘都必須投入政治活動的倡議者,採取了更強烈的論點。雖然他們承認研讀經典和禪修是證得涅槃的唯一方法,但涅槃卻非僧侶的唯一正當目標。比丘應以佛陀為典範,佛陀所追求的目標不是單一而是數個,佛陀不只為自己的福祉(證得涅槃)而努力,也為全宇宙(眾生)和其親友(國家)的福祉而努力。佛陀絕未背棄陷於苦難的人們,他對親友福祉的關切也廣為人知:當有些親友為某河流之權利而爭吵時,佛陀使日月無光,以便能不停地開導他們,直到彌合爭端。因此,比丘都應像佛陀一般,不只為自身之利益而努力,應學習佛陀為宇宙和親友之利益而奮鬥。只專注於自己的解脫,而投入研讀經典和禪修的人,其實並沒有遵循佛陀的教誨。

根據這種看法,佛陀的例子證實了:即使同時關切俗世事務(即別人的福祉),也可以證得涅槃,因為得到涅槃是依照個人的業報因緣。具有適當因緣時,即使只禪修一期也可證得涅槃;沒有那種因緣,不論禪定的次數和時間的長短也得不到涅槃。

即使政治活動延緩涅槃的證得,比丘仍應犧牲自我以利益親友和眾生。那些只關注涅槃者,就像不管他人死活、只顧自己發財的商人。關切政治的比丘期望幫助自己,同時幫助別人,即使他們必須延緩最終目標的達成。

確實,對他人福祉的關切,說明一個人仍牽連在塵世、苦痛、及執著中。涉入政治的比丘承認,他們尚未達到解脫苦痛和執著的內在境界,但是他們辯稱,假如反對政治活動的比丘所根據的理由是:比丘是已經達成或希望達成解脫者,那麼他們何不拋棄這世界,持缽遁入森林?只要他們留在人類社會中,他們就必須認清自己尚未超脫對這世界的執著。因而,作為一個佛教徒,同時為自己與他人的福祉而努力是他們的責任。

他們繼續說,比丘特別適合從事為集體謀福利的工作,因為他們依律制生活,比起一般信徒及政治家,較不會有貪、瞋、癡,所以能夠不為自己利益或權力著想;既然比丘甚至不能當村長,很顯然地,他只能為他人的利益而努力,因此,對於比丘能涉入世俗事務,進而影響其他人終止惡行,是特別重要的。為了達此目的,只要沒有違反戒律,比丘可以正當地介入政治活動。

【註釋】

(1)賽彌司在他有關第18世紀緬甸王國政治不安的記載裡寫道︰「在王國各式各樣的紛亂中,我從來沒聽說過比丘有任何積極的參與、公開介入政治或從事戰爭。由於這謹慎的行為,他們沒有激起任何怨恨......」(Symes 1800:212)。彼耿德特在19世紀也描繪出類似的形像:儘管比丘在緬甸社會施展極大影響力,他們無意干預政治。他寫道:

針對國家事務的管理或方向,看不出他們曾有任何部分的干涉。自阿隆法拉(Alomphra)王朝建立的一百年期間,緬甸的歷史具有相當程度的詳實性,但我們想不出曾有任何一則僧團介入國家事務的案例。(Bigandet 1912: 303)

(2)桑格門諾對比丘之反對死刑表示強烈的不滿。他指出當比丘們聽到罪犯將被執行死刑時,他們的介入有時超過精神勸說的限度。

......他們一大群人在袈裟裡藏了粗棒子從寺院出發,用這棒子狂怒地攻擊司法官員,把他們打跑後解開人犯,帶犯人到寺院。讓犯人剃頭並穿上新衣、藉由這些儀式使他免除罪行,並因此變得不可侵犯。(Sangermano 1893: 122)

(3)儘管沒有比丘扮演王室批評者的先知角色之記錄(畢竟比丘不是先知),但一些記錄顯示出比丘批評國王的偉大勇氣。下列軼事是杜撰的,但無疑足以代表其中的一部分。當敏東王派了使者去看巴模禪師(Bhamo hsayado)在他的禪修處做什麼,這位比丘告訴使者︰「你的國王必定以為我是造反者,或是想指示我苦行的方法。去告訴他,生活在山丘之間的人,不需要生活在(女人)大腿間的男子來指導。」(Than Tun 1955:179)

(4)確實不是所有的國王都害怕因傷害比丘所帶來的業報。根據哈維的敘述(1925:107),16世紀的國王托漢瓦(Thohanbwa),不僅掠奪比丘們寶塔中的財富,還將所有比丘視為潛在的反叛分子,他下決心剷除這危害的根源。他宴請首都阿伐附近的所有比丘,然後加以包圍,並集體屠殺他們,因此有360位比丘被殺害,寺中經典亦遭焚毀。

18世紀時,著名的國王阿郎巴牙(Alaung:hpaya:)以比丘協助孟族人反叛為由,將三千名孟族比丘丟入象群,比丘寺院被掠奪,衣缽及其他三寶物受到褻瀆。(Ray 1946:225)

(5)范德美登(von der Mehden 1963:168)以其偏頗的資料:「活躍於政治的比丘中的領導者」為基礎,而認為僧團中有80%的比丘「參與」獨立運動,但根據我的判斷,不論是在此處及其他地方,這項估計都太誇張。如果「參與」不限於「同情」,根據我的訪談,我認為8%比80%更接近事實。不論過去或現在,大多數緬甸比丘都住在村莊裡,而幾乎所有政治活躍的比丘都是在城市。因此,就算所有的城市比丘都如范德美登所估計般,是活躍於政治的(對於這點,我極度懷疑),大多數的比丘仍在政治不活躍的範疇內。

(6)必須補充說明的是,烏努的宗教活動並不限於佛教,他對政府贊助精靈祭典的重建工作也同等積極。

(7)曼德爾遜(Mendelson 1964)積極主張後面的理論。他相信這是召集第六次佛教結集大會的主要動機。

(8)儘管我們對1962年政變後有關僧團政治角色的知識很貧乏,但仍是可得到一些資訊。政變後,我很快地訪談了三位僧伽組織的領導人,以了解他們對新政權的態度。其中一位認為由於經濟和政治上的必要性而歡迎軍人接掌政權;第二位則說這是世俗的事,不關比丘的事,除非新政府的政策不利於佛教;第三位則說,在新政府宣布政策以前,比丘不能下判斷,但是他自己的組織則以反對武力奪取政權為原則。

當新政權揭示了它的政策和方法(沒收財產並國有化、監禁反對黨的領導人、廢除公民自由與公民權)時,儘管這三個僧伽組織未採取任何正式立場,卻已有個別的比丘(值得注意的是在曼德勒地區)開始向外界宣稱反對政府。在1965年,約有70位比丘因為反政府活動而被捕入獄。就我們所知,從那以後一直沒有比丘公開反對政府,然而,私底下反對政府的比丘們確實存在,包括支助正在想辦法推翻政府的造反組織。

(9)所有關於僧伽組織的資料是由訪問該組織的會長獲得。

(10)這些觀點與認為政治比丘是叛逆者的看法,在1946年,正式被呈送到英國總督的立法委員會,委員會當時正在尋求有關比丘被授與選舉權之意見。青僧會(Y.M.A.)認為,如果人們想要投票給比丘,不應因為比丘關切「利益眾生」而加以拒絕。另一方面,年長的比丘則主張:

出家人應該是遠離並隔絕世俗事務,政治會令人產生憤怒、野心,而出家人應該努力保持情緒不受影響,因此他們不應在國會或其他的選舉上有投票權。(Maung Maung 1959: 122)

【譯註】
〔1〕應是第十三章。
〔2〕應是第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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