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我]/【佛陀的「無我」要旨】

有為法、無為法都不是「自我」


  在前面我已經說過,所有存在的事物可以分成兩大類──有為法和無為法,我奉勸各位,要進一步認識這兩者,它們既非「自我」,也沒有「自我」,它們完全是抽象的事物,兩者唯一的差別在於有為法是虛幻的,無為法則不是虛幻的,而且兩者都只是自然存在的事物。

  我指出這點是希望使人們能摒除心中的所有意念,以免執持這些事物,而把它們當作是「自我」。心靈可能執持的有為法包括色身、心靈本身、個人所作的功德和所犯的罪惡、財產、名譽、威望、煩惱欲望、愛戀、憤怒、自私等煩惱,以及因執著所產生的生、老、苦、病、死等世事的生滅;最後,也包括執著,執著是產生並堅持錯誤觀念的導因(註一),執著也造成輪迴和轉世,它根深蒂固且常出現在眾生心中。無為法是心靈解脫或已超脫有為法後所達到的狀態,在發現這不執著的狀態(涅槃)時,心靈可能將它當作「自我」而執著不放,而這也是習氣所使然。

(註一)執著包括欲取、見取、戒禁取、我語取。



[回gaya首頁]   [香光書鄉]   [法音叢書]   [無我]   [佛陀的「無我」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