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圖書館館訊 第三十五/三十六期 92年12月

略論佛教知識體系與主題詞(中之二)

郭忠生


4.2.2.1.阿毘達磨的意義

  「阿含經集成以後,對佛陀隨機散說的一切經法,以聖道為中心的修證是確定的。但以聖道來說,佛說有種種道品,到底說了多少道品呢?以八聖道來說,佛陀隨機說法,也有不同的解說。八聖道與其他道品,關係又如何?每每同一類型的經文,文句又或增或滅。所以面對佛陀散說的經法,即使能依文解義,全部熟讀,也不一定能深解佛法,立正摧邪(外道)的。這到底應如何論究,使佛法不僅是隨機散說,而能成一完整有體系的法門。換句話說,佛法不僅是應機的個人修證,而是有一普遍妥當性的完整體系,而為一切聖者所共有的法門。這種求真實,求統一,求明確,實為當時佛教界的共同要求。阿毘達磨者的研究方法,先來一番『隨順纂集,別為部類』的工作。將一切經中的內容,隨事而分別纂集,使佛法部類分明。然後依此法門的纂集,分別論究,以獲得佛法的正確意義」(印順法師[1968],頁73)。

  印順法師這段話,很清楚地顯示阿毘達磨論書的集出,是佛教知識體系發展的一個重要環節,而且是很自然的傾向(約在同時而稍後,則有佛傳、本生類經,乃至大乘經典的集出,又是另一重要環節)。

  所以,佛法從「法」(經典)與「毘奈耶」(律典),進而發展到經律論三藏,可說是自然而然的。而這種發展的傾向,在早期的經典就已經開啟其契機。

  一般以為阿毘達磨論書是在釋尊入滅後,才由佛弟子集出的,但在追溯阿毘達磨的「起源」時,學者已注意到漢譯《阿含經》與南傳《尼柯耶》之間,在形式與內容上,有密切關係的部分。依印順法師的論述,大體可分成三種:

1. 「論阿毘達磨論」(abhidhammakathA):大眾共同參加;由兩位比丘,相互問答,名為「論阿毘達磨論」。問答的兩位比丘,一定是上座名德。在內容上,是討論佛陀自證而為眾宣說的「法」──四念處乃至八聖道支,也就是修證問題。以聖道為項目而進行論究,稱為「論阿毘達磨論」;既然是上座比丘主談,說的又是聖道的修證,那就是為了闡明佛法,而不是為了諍勝,因此會場上充滿了和諧與寧靜的氣氛。這種論法的場所,應有維護論場的合理軌式。
2. 問答「毘陀羅論」(vedalla):從現存被認定是名為「vedalla」的經典看來,內容都是有關法義的問答。不是採取大眾在座旁聽,由二比丘共論的「阿毘達磨論」的論式,而是佛或比丘(比丘尼)與四眾弟子間的問答。「阿毘達磨論」,在當時是聖道的舉揚,最莊嚴的法集,因此大眾旁坐參聽。而毘陀羅論,不限於聖,而是更廣及普遍到各種論題。這是一般以請益方式而進行自由的問答。
3. 「毘崩伽」(vibhaGga,分別):從現存名為「分別」(vibhaGga)的經典看來,這是依據一種略說,由佛及弟子,作廣的分別,所以這是一種經的分別解說。從內容來說,是對深隱的經文含義,解釋文句,以顯了所含的經意。

  本來,佛說五蘊、六處、六界、四諦等,是「分別法」的典型範例。五蘊、六處等,佛說或不免簡要。其實經句的如此簡略,只是為了適應憶持與讀誦方便;在佛弟子間,應有佛的解說流傳,為了繼承佛陀分別法的學統,因而就對界、處等作明確的分別。法,要以分別來觀察,以分別來處理,所以對阿毘達磨來說,分別的方法論,有著無比的重要;阿毘達磨論的發達,就是以「分別法相」為主要的特徵(印順法師[1968],頁43-56;又參水野弘元[2000b],頁202-203,「經典中所見論的傾向」)。

  一般的印象中,在經律論三藏裡,論典,也就是阿毘達磨論書,是瑣碎的名相解析,複雜的概念遊戲,很難讀得進去。另外,論典是類似學術的探討,與聖道的修證無關,再加上以大乘佛法為主的地區,大體把阿毘達磨論書認定是部派佛法的作品,屬於小乘的教法,因此在心態上總是尊重而束之高閣地不加以接觸。

  但從「阿毘達磨論」(abhidhammakathA)的意義來看,其實是以聖道為中心的。《大毘婆沙論》(大正27,頁2下-4下),以及南傳的覺音(參Norman[1983],p. 98所引),都對「阿毘達磨」有極為詳盡的分析,而這一些,可以總括的說,「阿毘達磨,本為深入法性的現觀──佛法的最深處。修證的方法次第等傳承下來,成為名句的分別安立(論書)。學者依著去分別了解,經聞、思、修而進入於現證。從證出教,又由教而趣證,概括了阿毘達磨的一切」(印順法師[1968],頁38)。

  基於這樣的理解,佛典所說的「阿毘達磨」,至少可以有四種意義:

1. 「論阿毘達磨論」,是指以聖道為主的對談,特別是修道成就者之間的經驗分享。
2. 是結合了「論阿毘達磨論」、釋尊教說與法義的分別解說,所呈現出來的知識方法與體系。
3. 在佛典分類中,是與「經典」、「律典」並立的「論典」。
4. 漢譯《摩訶僧祇律》說:「九部修多羅,是名阿毘曇」(大正22,頁340下、頁501下、頁536下),「九部修多羅」就是一般所說的九分教,是很早就出現的一種「經典」分類法。「經典」是阿毘達磨,顯然與指稱「論典」的說法,完全不相同。但如果從「深入法性的現觀」來看,這樣的見解是有根據的。(參印順法師[1968],頁34;印順法師[1981],頁374)

  其實,「論典」既然是後代佛弟子所集出,而被肯定為佛教教典的一大分支,又與經典、律典並稱為三藏,自然有其道理。其原因,固然與佛教對知識來源採開放的態度有關,但這只是態度上而已,實質上,論典是源自「論阿毘達磨論」、問答「毘陀羅論」與「毘崩伽」,而作進一步的發展,是佛教知識體系發展的重要環節。所以即使在大乘佛教,也有《大乘阿毘達磨集論》(大正31,T1605)與《大乘阿毘達磨雜集論》(大正31,T1606)的作品。

4.2.2.2.阿毘達磨與「摩得勒迦」

  釋尊入滅後,經典與律典的集出、教理的整理,是重要的工作。在過程當中,本文前文所說的:經典名稱、攝頌、「波利耶夜」,「法門」,以及「增一法」,都是重要的方法。其中的「增一法」,不但用來彙整、條理教法,也拿來集出《增一阿含經》之類的經典彙編。但「增一法」只有單純的數目字,有時不容易明白其中的意義。所以像《多界經》、漢譯《說處經》那樣的彙集,並不完全運用「增一法」。可以注意的是,《多界經》本身是有二層結構的,經文一開始是以賢者與愚者的區別作為楔子,引申出賢者應該知道、熟悉哪一些教法。經文裡是說要有「界善巧」、「處善巧」、「因緣善巧」、「處非處善巧」等,一共四種善巧;在「界善巧」中,共列出以數法為基礎的六十二界(界是種類的意思)。換句話說,在《多界經》裡,可以看到以四種善巧為上層結構,再進一步輯錄不同的教法。這樣的方式,就是在結構性的思考之下,用一個主題詞來標示、指引所彙集的教法。

  但這一些都是經典的部分,那麼論典(阿毘達磨)的特色到底在哪裡?如果說「阿毘達磨論」、問答「毘陀羅論」與「毘崩伽」,是論典的「起源」,那麼論典那種形態的佛典,要到怎樣的階段,才算「成立」?

  印順法師([1968],頁38-40)比對了《大毘婆沙論》與《入阿毘達磨論》的傳說,認為:「所以上座部阿毘達磨論──各家共通的主要論門,是: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五門。以此五門來觀察一切法,因而開展為法相善巧的阿毘達磨論」。也就是說,「阿毘達磨的根本論題是:自相,共相,相攝,相應,因緣;也就是論究通達這些論題,才可稱為阿毘達磨論師。憑這一項根本論題的線索,在比較各派的阿毘達磨論時,終於看出上座部根本阿毘達磨的內容,及其發展到完成的程序。發展到對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的明確論列,就是上座部阿毘達磨論的『成立』」(印順法師[1968],頁65-66)。此處之所以強調「上座部」,是因為大眾部雖然有論書,但沒有流傳下來,所以只能從一些傳說片段去推論,很難詳細的探討。

  論典從「起源」到「成立」,應該是經過一段期間,在許多古德的努力之下,才有這樣的成果。因此可以合理的推論,論典從「起源」到「成立」,是與經典的集出同時進行的。從歷史的角度來看,論典集出,而被賦予「聖典」的地位,並與經典、律典鼎足而三,也許是比較後出的。但像「阿毘達磨論」那樣的方法,在經典也看得到,而經典的集出,也可看出「阿毘達磨論」的思考方式。所以論典的正當性,雖有人表示異議,但並沒有太大的影響(這類似中國佛教所討論某部作品能否「入藏」的問題)。《大毘婆沙論》在一開頭說到「如是三藏有何差別」的問題(大正27,頁1中-2上),並不是在論辯論典的「正當性」,而是說明三藏各有特色。雖然「三藏」(tipiTaka;tripiTaka)的起源與其所代表的意義,現代學者還沒定論,但南傳《彌蘭陀經》在說到僧眾的專業分工時,提到了AbhidhammikA(阿毘曇師,意譯作「論師」;《漢譯南傳》,64冊,頁153);印度摩偷羅(MathurA)出土的西元二世紀銘文,也有trepiTaka(持三藏者)的用例(參塚本啟祥[1980],頁395-401;Lamotte[1957],p. 343)。總之,經典在集出的過程裡,論典應該也是同時在醞釀,最後才「成立」,而成為獨立的佛典部類。

  這樣的過程,在Frauwallner討論論典的集出時,有很扼要的說明:

  「最古老的佛教傳統裡,並沒有『論藏』,只有『摩得勒迦』(mAtRkA),這代表的意義是:佛陀的說法,除了少數根本的教理陳述外,也說了相當數量的教理概念。要收集、保存這些教理概念,最適當的方法是概括式的表列清單(comprehensive lists/ die zusammenfassender Listen)。這類的清單,就叫『摩得勒迦』,後代的阿毘達磨就是從這些清單發展出來的。此一發展大致如下:起初,是想要纂集散在各經典的重要教理概念,而且盡可能完整。漢譯《長阿含經》的《眾集經》,就是這些早期的清單所流傳下來的。《眾集經》把許多性質各異的教理概念纂集在一起,按照『數法』列出。但這種方法,把性質各異的教理概念湊在一起,並不是宣講、解說教理的適當方法。基於這樣的理由,從很早開始,就可看到比較簡短的清單,把相關的教理概念類集在一起。這些簡短的清單,有的說到生死流轉的原因,這是按照南傳《相應部》〈暴流品〉(Oghavagga)的模式來類集,出現在漢譯《發智論》等作品(大正26,頁929中行10以下)」(Frauwallner [1995],pp. 3-4)。

  前面說過(本文4.1.數法之三),《長阿含經》的《眾集經》,是以單純的「數法」,把許多教法纂集在一起,而這只是單純的收集在一起,只有保存的功能,應該還要有解說。現存說一切有部的《集異門足論》,就是此經的解說,是屬於論典,由此可以看到經典與論典間的內在關連性。值得注意的是,Frauwallner把《眾集經》看成是一種「摩得勒迦」。但是像《眾集經》這樣的「摩得勒迦」只能保存教法。之後為了要適合解說,又集出各種不同的「摩得勒迦」,而論書就是從「摩得勒迦」發展而來。

  除了Frauwallner之外,有不少學者把阿毘達磨論書的發展,與「摩得勒迦」連結在一起(Warder[1961],pp. ix-xxvii;Warder[1982],pp. xxix-xxxix;Jaini[1977],pp. 40-45;Bronkhorst[1985];參Gethin[1992b],pp. 156-160;Gombrich[1990],p. 25;Hinuber[1996],p. 65),因此一般都把「持母者」(mAtikA-dhara)的mAtikA,等同於阿毘達磨論典(參印順法師[1968],頁29)。但他們也都知道,覺音(Buddhaghosa)在《增支部注》認為,「持母者」所說的摩得勒迦,是指《波羅提木叉》(戒經)。

  由此可知,摩得勒迦有屬於律典的,也有以聖道為中心的「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而像《長阿含經》的《眾集經》,也被看成是「摩得勒迦」,所以摩得勒迦與阿毘達磨的發展,是有密切的關係。

  如果以巴利語mAtikA一詞為基準來看阿毘達磨論書,那麼相傳為Kassappa(約十二、三世紀間)所作的MohavicchedanI(《斷疑論》),其副標題就叫AbhidhammamAtikatthavaNNanA,是南傳七部論書mAtikA注解書,就是在此書的一開頭就說到這南傳七部論書的mAtikA。

  為了明白起見,下文即依據南傳的阿毘達磨論典,列出被稱之為「論母」的內容。但要說明四點:

1. 漢譯《南傳大藏經》一律把mAtikA譯為「論母」(這是採自日文譯本的漢字),不過,如果「望文生義」的話,「論母」可以說是「論藏(阿毘達磨藏)的本母」,這是在經律論三藏的架構之下來看這些mAtikA。但「論母」也可以理解為:討論或說明的依據(本母),這是重在其內容或方式。
2. mAtikA的意義,有不同面相的發展(參印順法師[1968],頁27-32;水野弘元[2000b],頁61-65),而這幾部南傳論典並不是同時集出,是否意味著這些mAtikA也有成立的先後,此處不予考慮。
3. 現代印刷版本的《南傳大藏經》固然說這些就是「論母」,但是不是在集出時,就有這樣的說法,也不予考慮。
4. MohavicchedanI(《斷疑論》)固然是南傳七部論書的「論母」的注解書,但所提到的「論母」,不僅限於南傳論書所說的,所以被稱為「論母」還有許多(Norman[1983],pp. 147-148;Warder[1961],p. xiv)。

  依漢譯《南傳大藏經》,在南傳七部論書裡,《法集論》(DhammsaGgaNI)、《分別論》(VibhaGga)、《界論》(DhAtukathA)、《人施設論》(PuggalapaJJatti)、《發趣論》(PaTThAna)等五部,可以明白看到有被稱之為「論母」的內容;而《論事》(KathA-vatthu)及《雙論》(Yamaka),本身沒有明白說到「論母」,但學者或注解書認為,這二部論書也有「論母」的特質。至於被編入經藏的《無礙解道》(PaTisambhidAmagga),也有二處是被稱之為「論母」的。

4.2.3.1.南傳《法集論》的「論母」

  《法集論》有二處被稱作是「論母」:

一、本論一開頭就列出兩種「論母」:「論之論母」(Abhidhamma-mAtikA)與「經之論母」(Suttanta-mAtikA)(《漢譯南傳》,48冊,頁1-14;水野弘元[2000b],頁226-234)。

1. 「論之論母」,這又細分為三法與二法兩種(以下只摘要列出一些論母,這些繁瑣的名相,容易混淆,所以隔行以不同字體表示,以期能醒目):

a. 三法:例如
善法、不善法、無記法;
樂受相應法、苦受相應法、不苦不樂受相應法;
異熟法、異熟法法、非異熟非異熟法法;
喜俱行法、樂俱行法、捨俱行法;
見所斷法、修所斷法、非見非修所斷法;
見所斷因法、修所斷因法、非見非修所斷因法;
流轉法、還滅法、非流轉非還滅法;
有學法、無學法、非有學非無學法。
這樣三法併列,一共有22組。
b. 二法:
因法、非因法;
因相應法、因不相應法;
有緣法、無緣法;
有為法、無為法;
有見法、無見法;
有對法、無對法;
有色法、無色法;
世間法、出世間法;
有漏法、無漏法;
心法、非心法;
心所法、非心所法;
心相應法、心不相應法。
這樣的二法,共有100組。

  《法聚論》本身以十三個概念來統攝這100組的二法:「因聚」、(1-6)、「小中雙」(7-13)、「漏聚」(14-19)、「結聚」(20-25)、「繫聚」(26-31)、「暴流聚」(32-37)、「軛聚」(38-43)、「蓋聚」(44-49)、「取著聚」(50-54)、「大中雙」(55-68)、「取聚」(69-74)、「煩惱聚」(75-82)、「殘餘二法」(83-100)。

  除了「因聚」、「小中雙」、「大中雙」與「殘餘二法」這四類比較中性外,所謂漏、結、繫、暴流、軛、蓋、取著、取、煩惱等,在佛法裡都是側重在生死流轉的面相(可以說,相當於《大毘婆沙論》所說的「過失類」,參本文4.2.1.)。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集論》的這22組三法與100組二法(合計266法)裡,除了三法的樂受相應法、苦受相應法、不苦不樂受相應法,二法「因聚」的因相應法、因不相應法,以及「大中雙」的心相應法、心不相應法之外,其餘的漏、結、繫、暴流、軛、蓋、取著、取、煩惱,都說到「相應」的概念(例如漏相應法與漏不相應法),也就是《法集論》說到一共12組的相應與不相應,而「相應」是阿毘達磨發展的一個重要面相。

2. 經之論母(Suttanta-mAtikA):
明分法、無明分法;
電光喻法、金剛喻法;
愚法、賢法;
黑法、白法;
苦行法、非苦行法;
增語法、增語道法;
入罪善巧及出罪善巧;
入定善巧及出定善巧;
界善巧及作意善巧;
處善巧及緣起善巧;
明及解脫;
盡智及無生智。

  二法併列,共有42組。其中,第9至第42組,應該是取自南傳《長部》第33《等誦經》的二法門(《漢譯南傳》,8冊,頁229-232),而「《等誦經》為增一法門,但銅鍱部的論師,不知為什麼但取二法門?又在二法門三十三(組)外,增益而湊足四十二經母?」(印順法師[1968],頁195)。

二、《法集論》第二品〈色品〉(RUpakaNDa),是關於色法的類集,從「一種色聚」到「十一種色聚」(水野弘元[2000b],頁241-242),其中的「一種色聚」是這樣:
  「云何此中一切之色?即四大種與四大種所造之色,是言一切之色。一切之色,即非因、無因、因不想應、有緣、有為、惱壞、世間、有漏、順結、順繫、順暴流、順軛、順蓋、已取著、順取、順雜染、無記、所緣、非心所、心不相應、非異熟非異熟法法、不已雜染不順雜染、非有尋有伺、非無尋唯伺、無尋無伺、非喜俱行、非樂俱行、非捨俱行、非見非修所斷、非見非修所斷因、非流轉非還滅、非有學非無學、小、欲纏、非色纏、非無色纏、所攝、非非所攝、不定、不出、已生、六識所識、無常、老所蔽。如是為一種色聚」(《漢譯南傳》,48冊,頁172-173)。

  此一「論母」的一開頭,先用四大種與四大種所造之色,來解說一切色的意義,而緊接下來的非因、無因、因不相應等等概念,一共44種,是來描述一切色的性質。應該注意的是,這些非因、無因、因不相應等等概念,絕大部分也出現在《法集論》一開頭的「論之論母」中,而「有漏、順結、順繫、順暴流、順軛、順蓋、已取著、順取、順雜染」這九個概念,都出現在本論第一品的二法裡(第9的「雜染」,也許可說就是第一品的「煩惱」),此處不說「相應」,而說有漏、順結、順繫等等,顯示此處已經考慮到「相應」的概念。另外,「所攝」與「非非所攝」,也是阿毘達磨發展的一個重要面相。

4.2.3.2.南傳《分別論》的「論母」

  《分別論》共有四處列出「論母」:

一、第六品〈緣行相分別〉的〈阿毘達磨分別〉(AbhidhammabhAjaniya)部分,在解說之前,先列出「論母」,其內容是把十二緣起,按照不同的概念作排列組合(《漢譯南傳》,49冊,頁145-155)。
二、第十二品〈禪定分別〉的〈對法分別〉部分,也是先列出「論母」,內容是《阿含經》中,關於修持禪定的定型文句,而且是相當完整的說明,包括戒具足、守護諸根、飲食知量、常警寤、正知正念,獨住遠離,接下來才是離五蓋,四禪與四無色定等的說明(《漢譯南傳》,49冊,頁284-286)。
三、第十六品〈智分別〉一開始就先列出「論母」,內容是「一種智所依」到「十種智所依」(《漢譯南傳》,50冊,頁1-15)。其中,內容最多的是「三種智所依」,例如:
思所成之慧、聞所成之慧、修所成之慧;
施所成之慧、戒所成之慧、修所成之慧;
增上戒之慧、增上心之慧、增上慧之慧;
增益善巧、損減善巧、方便善巧;
異熟之慧、異熟法法之慧、非異熟非異熟法法之慧;
已取順取之慧,不已取順取之慧,不已取不順取之慧;
有尋有伺之慧、無尋唯伺之慧、無尋無伺之慧;
喜俱行之慧、樂俱行之慧、捨俱行之慧等等,
共有75組。至於「五支之正定;五智之正定」、「於六神通之慧」、「七十七智所依」、「於四道、四果之慧」、「於九次第定住之慧」、「如來十力」等,分別是五種到十種的「智所依」,形式上比較單純。
四、第十七品〈小事分別〉也是一開始就先列出「論母」,在內容上,顯然與上一品(即第十六品〈智分別〉),形成強烈的對比。本品說的是屬於雜染繫縛的惡法,而且在形式上,本品的許多「論母」帶有法數(《漢譯南傳》,50冊,頁53-57)。例如,三種法是指:
「三不善根、三不善尋、三不善想、三不善界、三惡行、三漏、三結、三愛、其他三愛、三尋、三自負、三暗、三畏、三外道處、三障、三穢、三垢、三邪、其他三邪、三火、三瑕、其他三瑕;昧著見、隨我見、邪見;不樂、害、非法行;惡言性、惡友性、異想;掉舉、懈怠、放逸;不知足性、不正知性、大欲性;無慚、無愧、放逸;不尊敬、惡言性、惡友性;不信、不寬仁性、懈怠;掉舉、非律儀、惡戒;對於聖者之不見欲、不聞欲、難詰心;失念、不正知、心散亂;不如理作意、惡道依付、心昧劣性」。

  附帶說到:Frauwallner([1995],pp. 43-48)則從不同的角度,來認定《分別論》的「論母」。本論共有十八品,也就是處理十八項主題,而第一至第六的蘊、處、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因緣行相,本身就是一個「論母」;第七至第十五項的念處、正勤、神足、覺支、道、禪定、無量、學處、無礙解,也是一個「論母」;第十七品〈小事分別〉(如果按照Frauwallner的用語KSudravastuka,應該是〈雜事分別〉),是本論的第三個「論母」。這三個「論母」,都是根據古代的傳承而來。

  《分別論》第一品到第十五品所討論的論題,與前文所討論的「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說一切有部《法蘊足論》,乃至《發智論》〈十門納息〉的四十二章,意義是一樣的。如果從《大毘婆沙論》的分類來看,大體相當於「境界類」與「功德類」(參看本文4.2.1)。

  至於第十六品〈智分別〉與第十八品〈法心分別〉,依Frauwallner認為,原本是單獨存在的作品(但Hinuber[1996],p. 69,則認為第十七品〈小事分別〉也是如此),後來被編入《分別論》。〈法心分別〉說到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九因、四食、七觸、七受、七想、七思、七心等12項主題,也是「論母」(在此意義之下,所謂的「法心分別」,只是「論母」的總稱)。

  換句話說,在文本上,《漢譯南傳大藏經》所看到的《分別論》,全書的十八品,有四品的內文裡,明白的說到四個「論母」。但Frauwallner則跳出論文本身的敘述,又從結構、論題與內容來觀察,認為:本論所討論的主題的前十五項(也就是前十五品),含有二個「論母」,而在第十八品〈法心分別〉所說的內容,也是「論母」。另外,第十六品〈智分別〉與第十八品〈法心分別〉,是後來才編入的。

  《分別論》第十七品〈小事分別〉則相當於《法蘊足論》第十六品〈雜事〉(所以Frauwallner稱為是KSudravastuka,也就是〈雜事分別〉,確有道理),是各種煩惱的「隨類纂集」,也就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過失類」。「隨類纂集」所成立的,一向都附於道品等分別以後的,而隨類纂集的內容,《法蘊足論》只有〈雜事〉一品;《分別論》有〈智分別〉,〈小事分別〉,〈法心分別〉等共三品。不過,《法蘊足論》的〈雜事〉還保存依經而作論分別的形式,但《分別論》已經是直標論題,再作分別(參看印順法師[1968],頁125-126)。所以,《分別論》的後三品,〈智分別〉、〈小事分別〉、〈法心分別〉與前十五品,確實是有所區別,但也都有「論母」。

4.2.3.3.南傳《界論》的「論母」

  《界論》的「論母」,可以分成四種(《漢譯南傳》,50冊,頁187-188;水野弘元[2000b],頁285-289):

一、攝、非攝;所攝(者之)非攝;非攝(者之)所攝;所攝(者之)所攝;非攝(者之)非攝。
相應、不相應;相應(者之)不相應;不相應(者之)相應;相應(者之)相應;不相應(者之)不相應。
所攝(者之)相應與不相應;相應(者之)所攝與非攝;非攝(者之)相相應與不相應;不相應(者之)所攝與非攝。
二、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四念處、四正勝(勤)、四神足、四靜慮、四無量、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
三、三(法)之攝,三(法)之非攝;四(法)之相應;四(法)之不相應。
四、同分,不同分。

  這四種「論母」中,第一種主要是「攝」與「相應」,然後給予不同開合,有「所攝之非攝」、「非攝之所攝」等等,一共十四個。南傳的《界論》立十四章,就是依據此一分類而來;注解書說,這可稱之為「定式論母」,或是「根本論母」。

  第三種「論母」與第一種有所關連,這是把「攝」與「相應」的適用,作某種程度的限縮。所謂的「三法」之攝與非攝,其中的三法,是指蘊、處、界。注解書說,這是因為除了蘊、處、界以外,其他諸法不適合作「攝」與「非攝」的論究。至於「四法」,是指四無色蘊(受、想、行、識),因為色法與涅槃不適於作「相應」與「不相應」的論究。

  換言之,這是在限定「攝」與「相應」的適用對象。注解書說,這可稱之為「定式面論母」。

  雖然南傳《界論》所呈現出來的是這樣,但印順法師([1968],頁80-83)認為「攝」與「相應」所適用的範圍,本來就不限於此:「其實,一一法都可以相對而論攝不攝的」、「相應不相應,起初是從種種問題去論究的。歸納起來,不外乎心(心所),煩惱,業。煩惱是心所,業是以思為主的,所以後來就專以心心所法,論相應不相應了」。

  第四種「論母」的「同分」,在說明「攝」與「相應」的內涵或特性。「攝」,是基於生、同生(共生)、業、數,這四種標準而來。生,指如同印度的種姓制度底下的剎帝利、婆羅門等分類;同生,是指如同人的出生地等;業,是指人的作為等等;數,是指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的分類。至於「相應」,是指同起、同滅、同事、同所緣而有「相應」,相反的就是「非攝」或「不相應」。注解書說,這可稱之為「相論母」。

  第二種「論母」可以分成三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等,是對存在諸法以及世間出世間因果的觀察;四念處等等,則是以聖道為中心的「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至於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等七相,是就一切心所共通生起來說,類同於北傳佛教所說的「大地法」。注解書說,這可稱之為「內論母」(abbhantaramAtikA)。

  除了這四種「論母」之外,因為《界論》在論究諸法的相攝、不相攝時,也運用了《法集論》第一品所說的22組三法與100組二法(合計266法;參見本文4.2.2.1.),因為這是採自《法集論》,所以注解書稱它是「外論母」(bAhira mAtikA)。

  因此,從實質內容來說,《界論》共有五種「論母」:定式論母、內論母、定式面論母、相論母、外論母(參看《漢譯南傳》,50冊,頁291-293;U NArada[1964],pp. xxxii-xxxiii)。

4.2.3.4.南傳《人施設論》的「論母」

  《人施設論》也是在一開始,就列出「論母」:「有六施設:是蘊施設、處施設、界施設、諦施設、根施設、人施設」。其中,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等前五施設(paJJatti),只有簡單的名詞解釋。

  不過,顧名思義,《人施設論》就是要說明「人施設」。這是以「增一法」的方式,從一到十,把經典裡面所看到種種關於人(puggala,補特伽羅)的分類,彙整在一起(水野弘元[2000b],頁293-302)。其著眼點,主要是從修道的角度,對有哪些應該對治或是注意之處,以及修道果證所作的不同分類。前者是如在「二種人」的項目裡,有忿與恨、覆與惱、嫉與慳、誑與諂、無慚與無愧、惡言與惡友、不護根門與食不知量、失念與不正知、破戒與破見等等分類。後者就如「七種人」的項目裡,說到俱分解脫、慧解脫、身證、見至、信解、隨法行、隨信行等七種果證,相集為一組(《漢譯南傳》,50冊,頁329)。在結構上,《人施設論》先列出「論母」,緊接著是對這些「論母」所說的種種人,一一給予解說。

  形式上,這種方式與南傳《長部》第33《等誦經》與漢譯《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的類集方式,完全一樣。不過,這二部經所類集的,內容形式各異,而《人施設論》只說到「人」此一主題的分類。不過,南傳《人施設論》與漢譯《集異門足論》,也有若干共同之處(參渡邊�廑琉1954],頁566-573)。

  Frauwallner把這種形式叫作「單一式論母」(single-mAtRkA),是就某一論題,彙整各式各樣的教法或解說,一旦它在內容上達到一定的篇幅,就會被編輯為獨立的作品,單獨流通,《人施設論》就是最好的例子。如果篇幅不長,不能單獨成書,就被編入其他作品裡,南傳《分別論》的〈智分別〉(NANavibhaGga)、《無礙解道》的〈智論〉(NANa-kathA),就屬於這種情況。

  基本上,「單一式論母」只是教法內容的彙整,對教理的發展,沒有太大的意義。而在現代要判斷它的成立年代,往往很困難,因為它可以在任何時代,很輕易的加以彙整。此外,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有好幾個「單一式論母」(Frauwallner[1995],p. 99)也是同樣情況。

4.2.3.5.南傳《雙論》的「論母」

  《雙論》本身並沒有說到「論母」,但在全書十品的內容裡,第一品〈根雙論〉(mUla-yamala)說到了善法、不善法、無記法、名法等等的概念;第二品以下,依序是討論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聖諦、行(身、口、意三行)、隨眠、心、法、二十二根(水野弘元[2000b],頁352)。注解書認為《雙論》各品名稱所構成的整體,就是一個「論母」;MohavicchedanI(《斷疑論》)也確認此一看法(Normana[1983],p. 105),從論題的角度來說,這的確也是「論母」。

4.2.3.6.南傳《論事》的「論母」

  至於《論事》,現行的文本並沒有列出所謂的「論母」,但依據覺音的說法,釋尊早就立下綱要,讓Tissa在第三結集誦出《論事》時,有所依循,所以覺音在此用了「論母」的字眼。MohavicchedanI(《斷疑論》)雖然說到《論事》的「論母」,但實際上是《論事》內容的索引(index of contents)(參Norman[1983],pp. 96、148)。

4.2.3.7南傳《發趣論》的「論母」

  《發趣論》是南傳七部阿毘達磨論書中,篇幅最長,最後成立的。本論以二十四緣的觀念來處理《法集論》前面所列出的「阿毘達磨論母」,也就是22組的三法與100組的二法。而在討論之前,本論的開頭有〈論母設置分〉(MAtikAnikkhepa-vAra),這是先列出二十四緣的名稱作為「論母」,接著再一一解釋這二十四緣的意義(《漢譯南傳》,54冊,頁1-11;水野弘元[2000b],頁371-377;Norman[1983],p. 106),從形式上說,這是以因緣為主題的「單一式論母」。

4.2.3.8南傳《無礙解道》的「論母」

  《無礙解道》被編入南傳經藏的《小部》(雖然其作為「聖典」的地位,曾經被質疑),但本書曾被認為是屬於阿毘達磨論書。現存漢譯《解脫道論》,大約有30個段落是引用或是相當於《無礙解道》,而其中有四個很可能是直接引用的地方提及「阿毘曇曰」(Warder[1982],p. xl;水野弘元[2000b],頁101),可見《解脫道論》是把《無礙解道》看成阿毘達磨。

  另一方面,《無礙解道》所處理的論題,在形式上,也與《分別論》有若干共通之處(水野弘元[2000b],頁28-29列出七個;頁115-122討論了十二個)。

  《無礙解道》分成三品:〈大品〉、〈俱存品〉與〈慧品〉,每品各有10個論題(kathA),合計為30個論題。從這些論題可以看到《無礙解道》所關心的,是佛教的修道及解脫的議題;本書甚至可以條理出一個明白的修證次第,難怪現代學者認為本書,本質上是在討論修行解脫(Warder[1982],pp. xii-xiii;水野弘元([2000b],頁29,100、111)。

  從文本上,《無礙解道》明白說到的論母,共有二個。

  首先,〈大品〉第一個論題〈智論〉(JANa-kathA)之前,說到「論母」,這是列出七十三智(《漢譯南傳》,54冊,頁1-5);接下來的〈智論〉就是針對這七十三智一一解說。只不過在行文裡,把若干性質相近的放在一起,所以〈智論〉只有五十四章。在論題上,《無礙解道》這一個「論母」,與《分別論》第十六品〈智分別〉一樣,都是以「智」為對象,但《無礙解道》是單純的彙整,而〈智分別〉是以「增一法」的方式來處理。在內容上,《無礙解道》七十三智的最後六種:根上下智、有情意樂意趣智、有情對偶示導智、成大悲智、一切智智與無障礙智,是不共聲聞,其餘六十七智是共聲聞,這樣的切入點,與《分別論》第十六品〈智分別〉也不相同。

  其次,〈慧品〉第三的第十論題(也就是《無礙解道》最後一個論題),就叫〈論母論〉(MAtikA-kathA),內容是先列出一段話:「無欲而解脫是解脫、明解脫、增上戒、增上心、增上慧;輕安、智、見、清淨;出離、離、寂靜、最捨、所行、靜慮解脫;修習、攝持、命」,然後對這些名相,一一解釋(《漢譯南傳》,44冊,頁158-162)。在形式上,此一「論母」,只是名詞解釋,類似於《分別論》第十二品〈禪定分別〉所說的「論母」。

  不過,從內容上來說,《無礙解道》本身在解說「聞所成智」時,分別說到:應證知此等諸法、應遍知此等諸法、應斷此等諸法、應修習此等諸法、應現證此等諸法等幾個概念,然後分別列出一法到十法(《漢譯南傳》,43冊,頁7、31、35、37、47-48),這與《十上經》很類似(參本文4.1.之三)。廣義的說,這也是一種「論母」,Warder就認為《十上經》是本論的先驅(Warder[1982],pp. xxxiii-xxxiv;但水野弘元[2000b],頁135,認為二者並沒有直接的關係),而《無礙解道》的英譯者Bhikkhu NANamoli則進一步,就其內容提出更多樣的「論母」(Warder[1982],p. xxiii)。

4.2.3.9南傳佛典「論母」的類型

  Warder([1961],p. xix)把南傳七部論書的「論母」分成三類:1.《分別論》的經之論母與論之論母;2.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各種的諸法組群,差別很大,就是《分別論》、《界論》、《人施設論》與《雙論》的構成;《法集論》的諸法(觸、受、想等等),也應該是此類。3. 《論事》所傳教理上的爭點。

  這樣分類也許有其考量,但太過簡要,不容易看出可能代表多樣性「論母」的意義。

  南傳的七部論書,以及被歸入經藏的《無礙解道》,都可以看到形式與內容相當多樣化的「論母」。其中,《論事》的主題太過廣泛,與本文關連不大,至於在其餘六部論典與《無礙解道》,大體可以歸納出五種類型的「論母」。

一、《分別論》第十二品〈禪定分別〉,以及《無礙解道》〈慧品〉第十論題〈論母論〉,這兩個「論母」,其實是先列出一段文句,再進行名詞解釋。
  在形式上,這顯然不是一種「清單」,而是一大段的文字敘述,特別是《分別論》第十二品〈禪定分別〉的「論母」,是經典裡所常見修學禪定過程的定型文句。如果這樣的形態可以說是「論母」,那麼《分別論》有不少品都有「論母」了。
  這種形態的「論母」,其實就是一種「經分別」(suttanta-bhAjaniya),對經文的含義,解釋文句,以彰顯經文的意義,也就是阿毘達磨起源中的「毘崩伽」(vibhaGga,分別)(水野弘元[2000b],頁257、203;參本文4.2.2.1.),或是對法義作詳細的分別,以理解其內容。
  這樣的方式,在經典裡面,數目不少,例如《雜阿含經》第380經,主體部分只有短短的幾句定型文句:「世尊告諸比丘,有四聖諦。何等為四?謂苦聖諦,苦集聖諦,苦滅聖諦,苦滅道跡聖諦」(大正2,頁104中),如果沒有解說,這樣的經文很難理解。
  覺音之所以稱「持二部《波羅提木叉》」是摩得勒迦(參見4.2.1.之初的說明),應該就是基於此一角度。在律典裡,《波羅提木叉戒經》(PAtimokkhasutta)是「論母」,而其分別解說,就稱為「波羅提木叉分別」,或稱「經分別」(SuttavibhaGga)。
二、《分別論》中另外三個「論母」:第六品〈緣行相分別〉,是各種十二因緣的類集;第十六品〈智分別〉,是以「增一法」的方式,類集了一到十一種「智所緣」;第十八品〈小事分別〉,是各種煩惱惡法的類集。《人施設論》所說種種補特伽羅,《發趣論》〈論母設置分〉的二十四緣,《無礙解道》第一品〈智論〉的七十三智等等,都是以某一主題為範圍,類集各種教法,這就是Frauwallner([1995],p. 99)所說的「單一式論母」。
三、第三種是綜合性的「論母」,以《界論》所說的「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四念處、四正勝(勤)、四神足、四靜慮、四無量、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為代表。其中:

1.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是佛教說明、觀察世間存在及其流轉還滅、清淨雜染的基本方式(相當於《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境界類」)。
2. 「四念處、四正勝(勤)、四神足、四靜慮、四無量、五根、五力、七覺支、八聖道」,則是以聖道為中心的「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而從南傳《分別論》與《雙論》的章節名稱(也就是所要討論的主題),可以看出此一「論母」雖然古老,但始終是主要的論題,並沒有因為新的「論母」出現,而被輕忽或遺忘(相當於《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功德類」)。
3. 在《界論》裡,「觸、受、想、思、心、勝解、作意」這幾項被說成是一切心生起所不可或缺的,這是佛教討論人類心理作用的重要環節。

  把這種「論母」分成三部分,只是基於觀察、說明的方便,其實這三部分彼此之間,有著內在的關連性。例如,第3的觸、受等等,其實可以包含在第五蘊的論題之中;而第2以聖道為中心的「古典(古老)的摩得勒迦」,也可以放在「四聖諦」之下來理解;相反的,四念處所「念」的,則是離不開第五蘊、十二處等。

  附帶說到,漢譯《發智論》〈十門納息〉所立的四十二章,其中的「境界類」與「功德類」(參看本文4.2.1.及5.2.2.),大體與南傳《界論》的意義相當。至於「過失類」(種種煩惱的類集),則相當於南傳《分別論》第十八品〈小事分別〉。

四、《分別論》開頭所說的「論之論母」(Abhidhamma-mAtikA),這22組三法與100組二法,是《界論》、《發趣論》的主要內容,即使在《法集論》本身的〈色品〉、《分別論》的〈智分別〉,乃至《雙論》,都有不同程度的運用。此種「論母」,是在對前一種「論母」的種種性質,進行「法相分別」,作各種不同角度的觀察。
  特別是南傳《法集論》說的「經之論母」(Suttanta-mAtikA),其中,第10至42組,應該是取自南傳《長部》第33《等誦經》的二法門(《漢譯南傳》,8冊,頁229-232)。如果該經的二法門可以稱作是「經之論母」,那麼三法門以下的諸法門,都可以如此看待,而漢譯《增一經》、《三聚經》等等,以數法進行教法類集的經典(參本文4.1.),也可以是「論母」。在此意義底下,「論母」的「論」顯然不是專指阿毘達磨「論書」。
  Frauwallner([1995],pp. 5-6)把這樣的「論母」區分為二類:“attribute-mAtRkA”與“AbhisamayavAda”。其中,attribute是特性、屬性之義,可稱作是「法相分別式論母」;至於部分「論母」,原本是在解說生死繫縛與解脫,所以稱作「現觀論(論母)」。
五、《界論》所說的「相攝」與「相應」,這是在觀察、分析、理解第三種「論母」各個構成的概念或存在諸法,彼此之間有怎樣的關係,這是動態的觀察。

  透過這五種類型的「論母」,可以嘗試進一步理解mAtikA/matRkA的意義。

  Frauwallner([1995],頁3)說,matRkA是「概括式的表列清單」(comprehensive lists/ die zusammenfassender Listen),Gethin([1992b])的標題就有the list的用語,Bronkhorst([1985],p. 305)也說由七組法門所構成的三十七道品。It seems clear that this is an early, perhaps the earliest, list of the type that came to be called mAtikA(很顯然的,這樣的清單,是後來摩得勒迦早期的形態,甚至可能是最早的)。

  PED(p. 528a,s.v.mAtikA)所說,而與本文有關的是:表列清單(tabulation,register)、表列的摘要(tabulated summary)、濃縮的內容(condensed contents),特別是在阿毘達磨論書裡的哲學思想部分;而在持法者(dhamma-dhara),持律者(vinaya-dhara)與「持母者」(mAtikA-dhara)的分法裡,mAtikA指的就是阿毘達磨,也就是三藏裡的論藏。

  BHSD(p. 428b,s.v. matRkA)的解說是:1. 阿毘達磨藏的名稱;2. 摘要(summary)內容的濃縮性陳述(condensed statement of contents)。

  其中,不管是list,還是tabulation,register,都是一種清單、明細(表)的意思,但到底是什麼的清單?如果沒有說明,根本不知道其內容,在此意義底下,是指mAtikA/matRkA存在的形態,所以像《長阿含經》的《眾集經》、《十上經》、《增一經》、《三聚經》等等表列式的經典,還有「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四諦、二十二根、十二緣起」之類的形態,都是matRkA。

  至於「濃縮的內容」(condensed contents),像上述第一類《分別論》第十二品〈禪定分別〉,以及《無礙解道》〈慧品〉第十論題〈論母論〉,這兩個「論母」,其實是先列出一段文句,再進一步解說,這一大段文字,也可以說是mAtikA。

  梵語matRkA,是由「母親」(mAtR)衍生而來,既然有「母親」的意義,也可以延伸出「祖母」,同時也象徵著「來源」的意義。漢譯佛典譯作「本母」,是就這一角度來說,而「本母」可以同時具有「能生」與「所生」的意義。

  以「摘要」(summary)的角度來說,是把許多教法、思想或是戒律規則,整理歸納,產生綱舉目張的效果,這是「所生」,也就是第二序的知識形態。

  南傳MohavicchedanI(《斷疑論》)是南傳七部論書的「論母」的注解書,英國巴利聖典學會(The Pali Text Society),簡介這部書是:Commentary on the MAtikAs,or summary of contents, of the seven Abhidhamma texts,就是把「論母」看成是「摘要」。

  至於「能生」形式的mAtikA/matRkA,就是如同《瑜伽師地論》所說的「總標別釋」(參本文4.2.1.3.《瑜伽師地論》所說的「摩呾理迦」之四),也就是在論述之前,先概括的說明其大意作為指引,這是第一序的形態。

  從mAtikA/matRkA的功能來說,如果著重在其實踐的層面,諸如三十七道品等以聖道為中心的德目;或是像毘奈耶的摩得勒迦,是個人生活起居、教團行事作務準則等,就是「行母」。南傳《法集論》(DhammsaGgaNI)是有濃厚知識性格的論書,英譯者Mrs. C. A. F. Rhys Davids把書名譯為Buddhist Psychological Ethics(《佛教心理倫理》),也許就是從實踐的角度來理解。

  在修道過程中,很可能會有若干疑問,也為了避免盲修瞎練,自然要對教法有某種程度的認識。就個人來說是這樣,即便是佛教教團內部的教育訓練,對外弘化,甚至是與其他宗教團體的對談、辯論等等,也都不能沒有一套主張,或是教理的思想體系。像《十上經》所說的:應證知此等諸法、應遍知此等諸法、應斷此等諸法、應修習此等諸法、應現證此等諸法等幾個概念,就是經典裡面所看到的例子。這樣作為討論、思考的題材、論題、方法等等就是「論母」,或是「義母」;而在某個角度來說,修持實踐或分別、抉擇,可以引生智慧,所以這些是「智母」。Warder([1961],p. xix)說mAtikA是「論題的各種清單」(“lists of topics”),不但表示「清單」的多樣性(所以用了lists,複數),還表明這是「論題」。

  這大概就是mAtikA/matRkA可以有這麼多樣性的意義,所以漢譯佛典往往採用音譯,如摩得勒迦、摩窒里迦、目得迦、摩夷等等。

4.2.4.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的「論門」

  前文說過「阿毘達磨論」、問答毘陀羅論與「毘崩伽」是論書的「起源」,而論書形態的佛教知識,要發展到討論《大毘婆沙論》所說的「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的問題,才算「成立」。《大毘婆沙論》是說一切有部的論典,大約成立在西元二世紀中葉(現代學者對此論典成立的時期,見解不一,此處是採印順法師[1968],頁209-212的推論)。

  《大毘婆沙論》所說的五個論題,「相應」「(相)攝」,在南傳《界論》稱為「根本論母」。至於「因緣」,南傳《發聚論》說到了二十四緣,所說的是相同的論題;另外,南傳《法集論》第一品的100組二法,有所謂的「因聚」,還說到好幾個「因相應」;《法集論》第二品〈色品〉在說到「一種色聚」時,也說到「非因、無因、因不相應」;「與所攝、非非所攝」(參本文4.2.2.1.南傳《法集論》的「論母」)。而《法集論》第一品的100組二法與22組三法,就是在分別諸法的自相與共相,所以《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在南傳論書裡,都可以看到相對應的部分。

  關於論典的「論母」,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並沒有「論母」這樣的名稱(漢譯佛典一般稱為「論門」,或是「諸門分別」;參下文5.2.2.),但可以看到「論母」的實質內容,所以是理解「論母」發展,值得注意的論典。

  Frauwallner([1995],p. 97)引述法國學者Andre Bareau的研究,認為本論是法藏部的論典(進一步的討論,參看水野弘元[2003],頁389-416);印順法師則從更廣義的角度,認為:「而先上座部──雪山部,分別說系的大陸學派──法藏部等,犢子系本末五部,都以這部《舍利弗阿毘曇論》為本論」,而「這部論,是多少保持古型的,依這部論的組織去研究,可以理解阿毘達磨論的成立過程」(印順法師[1968],頁66)。

  先說《舍利弗阿毘達磨論》的結構:這部論分為四分:

一、〈問分〉(SapraZnaka),凡十品;
二、〈非問分〉(ApraZnaka),凡十一品;
三、〈攝、相應分〉(SaMgraha;SaMprayoga)(法藏部等分此為二分),凡二品。
四、〈緒分〉(PrasthAna),凡十品。

  綜集這四分或五分,名為「阿毘達磨藏」。四分或五分,就是四論或五論。而這三十三品裡,如果與漢譯《法蘊足論》、南傳《分別論》比對起來,可以發現共同論題達十二項目。這是以四念處道品的聖道修證為中心,及蘊、界、處、四諦、十二緣起等所集成,也就是南傳《界論》所稱「內論母」的主要部分。

  除了這些共同論題之外,還可以看到:

1. 〈非問分〉〈界品〉類同南傳《法集論》第一品之初的「阿毘達磨論母」與「經論母」(也就是南傳《界論》所稱的「外論母」)。
2. 〈非問分〉〈人品〉,類同南傳《人施設論》。
3. 〈非問分〉〈智品〉,類同南傳《分別論》第十六品〈智分別〉。
4. 〈非問分〉〈煩惱品〉,類同《分別論》第十七品〈小事分別〉。
5. 〈攝、相應分〉,類同南傳《界論》的「根本論母」(攝、相應)。
6. 〈緒分〉〈遍品〉所立的十因、十緣,類同南傳《發趣論》之初二十四緣之「論母」。

  從這幾項就可以看出,南傳論典被稱為是「論母」的內容,其實在《舍利弗阿毘曇論》,都可以看到。

  既然本來都是佛教的論典,因此彼此會有類似之處是不足為奇,但所謂「類同」,是因為彼此之間,還是有不能忽略的差異。例如,南傳《法集論》的「阿毘達磨論母」,共有22組三法與100組二法,而《舍利弗阿毘曇論》〈界品〉的「論門」,共有二法門38組、三法門13組,四法門3組,五法門2組,六法門4組,七法門1組,十八法門1組,合計只有62組,而且帶有《多界經》的色彩。其次,南傳《人施設論》所說的「人」的種類,多於《舍利弗阿毘曇論》〈人品〉,但〈人品〉已經說到「菩薩」;還有,《舍利弗阿毘曇論》〈攝、相應分〉只說到「攝、非攝、亦非攝不攝」,但南傳《界論》說到「攝、非攝;所攝(者之)非攝;非攝(者之)所攝;所攝(者之)所攝;非攝(者之)非攝,這些都呈現出彼此之間有不同的發展。

  從南傳論典的各種「論母」,以及《舍利弗阿毘曇論》相對應的部分,可以大略看出阿毘達磨發展的軌跡,這也是佛教知識管理的重要線索。

4.2.5.1「論母」(論門)的作用

  《大毘婆沙論》一開頭說到「佛說阿毘達磨,何者是耶?」的問題時,就提到:「世尊在世,於處處方邑,為諸有情,以種種論道,分別演說阿毘達磨。佛涅槃後,或在世時,諸聖弟子,以妙願智,隨順纂集,別為部類」(大正27,頁1中)。

  「隨順纂集,別為部類」,就是分類,而每一種分類,都預設著某種價值判斷或是事實的認定。

  Frauwallner認為([1995],pp. 3-4,引文見本文4.2.2.2.):在保存、解說教法上,有像《長阿含經》第9《眾集經》那樣的作法,就是把不同的教法,集合在一起,再加一個標題。前面已經說過:綜合Cousins([1983])與Gombrich([1990])的說法,「帶有數目字的清單」(numbered lists;mnemonic lists),是保存「口傳佛典」的方法之一(參本文2.3.,《佛教圖書館館訊》,33期,頁48)。但這樣只是單純的「資料收集」,然而性質各異,使用並不方便,所以要加以分類。但是怎麼分類呢?

  Frauwallner說到把相關的教理概念類集在一起,舉的例子是南傳《相應部》〈暴流品〉(Oghavagga),這是在經典集出的部分。前面說過的「數法」(增一法),特別是《十上經》、《增一經》、《三聚經》都是從不同的角度分類。

  在南傳的論書裡,水野弘元條理出六種阿毘達磨論述的型式(水野弘元[2000b],頁26-32、202-203):

1. 將諸法由一法二法三法如此增一地集成。
2. 將某德目,依其德目類集,再分別解說。v
3. 將語句作「阿毘達磨式」的定義。
4. 從各方面考察諸法。
5. 以百二十二法門,分別諸法。
6. 考察諸法的相攝、起滅等之關係。

  其中,第1與第2的方式,就是數法(「增一法」;參看本文4.1.)的類集,這在經典集出時,已大量運用。現代學者往往把這類看成是「阿毘達磨化」的經典,就是二者採用了相同的方法。

  第3「阿毘達磨式」的定義,南傳《佛種姓經》曾出現這樣的用語:「理解這些法的自性、作用與特徵」(ime dhamme sammasato sabhAvarasalakkhaNe),這是南傳佛典裡,少數出現「自性」(sabhAva)的用例(Warder[1982],pp. xvii-xviii)。從自性、作用(rasa)與特徵(lakkhana)來理解某一法,而從另一角度來說,也就是給某一法下定義。在南傳論書常看到「有相」(lakkhana)、「作用」(rasa)、「現狀」(paccupaTThAna)與「直接因」(padaTThAna)的論述方式,有的甚至更進一步的細分。

  第4就是如同《分別論》在組織上的〈阿毘達磨分別〉(AbhidhammabhAjaniya)那樣的討論方式。第5就是《法集論》「論之論母」。第6則是《界論》所說的相攝、相應,因緣,可以說是諸法之間動態的觀察。

  這些論述的方式,可以說都是「論母」(第3種字義的解說除外)。

  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些論述的方式,也呈現阿毘達磨發展的軌跡。印順法師就是從此一角度,根據阿毘達磨論師論究的主題──自相,共相,攝,相應,因緣,比對《舍利弗阿毘曇論》的「問分」,「非問分」,「攝相應分」,「緒分」,而從組成的形式與內容,進行分解。他並說明南傳論書所代表的部派與說一切有部,對古傳阿毘達磨的分別解說,部類纂集,攝,相應,因緣等等,因而歸納出大體一致的看法。(雖然印順法師沒有說到:將語句作「阿毘達磨式」的定義。但實質上,這就是給某一法下定義,就是在說明某一法的自性、自相。)

  從mAtikA/matRkA的功能來說,固然有保存、整理教法,教學、思考與修證實踐上的意義,但這樣的論述方式,對於佛教知識的形式與實質,到底有怎樣的影響?

  Frauwallner對此有些負面的看法(Frauwallner [1995],pp. 8-11):用類集、法相分別、相攝、相應等方法來整理佛陀的教法,固然有相當的成就,但不斷地用新角度,來說明同樣的內容,給它新的形式,自然就產生誇大、虛增的現象。本來只要簡要,清晰說明就可以的論題,卻加以類型化,瑣碎到流於注重細枝末節,例如南傳《法集論》第一品,在處理心所法的善、惡、無記的性質時,在巴利語本竟然花了130頁!另外,除了這種過度的處理之外,又加上在不必要的地方濫用觀察的角度,例如,在「相攝」(saMgraha)的概念裡,某法首度出現時,就加以解釋,然後討論它屬於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範疇,這固然是妥當的,但完全不考慮其性質,反而在不同的脈絡之下,也運用「相攝」的方法,這是不必要的。

  還有這些方法流於機械式,無意義的過度適用,特別顯著的例子是「法相分別式論母」(attribute-mAtRkA),是不是有需要每一法都要去考慮大、小;有量、無量;內、外;世間、出世間等等?甚至連「論母」也再加細分,本來的欲界繫法、色界繫法、無色界繫法等三分法,如南傳《法集論》拆解成三組二分法:欲界繫/非欲界繫、色界繫/非色界繫、無色界繫/非無色界繫。又如善、非善、無記,漢譯《品類足論》開列成這樣的說法:幾善非善為因?幾善為因非善?幾善亦善為因?幾非善非善為因?幾不善非不善為因?幾不善為因非不善?幾不善亦不善為因?幾非不善非不善為因?幾無記非無記為因?幾無記為因非無記?幾無記亦無記為因?幾非無記非無記為因?(大正26,頁733中)這些都是有再思考的必要。

  Frauwallner這樣的觀察,固然點出此一發展所可能引生的負面現象,「佛法有所以為佛法的特質,怎麼變也不能忽視佛法的特質。重點的部分的過分發達(如專重修證,專重理論,專重制度,專重高深,專重通俗,專重信仰……),偏激起來,會破壞佛法的完整性,損害佛法的特質。象皮那麼厚,象牙那麼長,過分的部分發達(就是不均衡的發展),正沾沾自喜,而不知正障害著自己」(印順法師[1968],序文,頁3)。

  但從另一角度來看,像這麼複雜的概念運用,甚至以翻天覆地的方式來分析諸法,從不同的角度觀察,既不是要進行概念遊戲,也不是要找尋一顆明珠(不管是自己本來就有的,還是別人所放的)。因此西元五世紀初,參與《舍利弗阿毘曇論》翻譯的道摽法師,對於此論的作用,有這樣的說明:

「問分者,寄言扣擊,明夫應會。非問分者,假韻默通,惟宣法相。攝相應分者,總括自他,釋非相無。序(緒)分者,遠述因緣,以彰性空。性空彰,則反迷至矣。非相無,則相興用矣。法相宣,則邪觀息矣。應會明,則極無遺矣。」(大正28,頁525上)

  這樣的說法,也許太廣了。但是像有色法/無色法;有見法/無見法;有對法/無對法;有漏法/無漏法;有為法/無為法,這樣的分析是論書常見的論法。《大毘婆沙論》說,這樣的觀察諸法,「為欲遮遣補特伽羅,及為顯示智殊勝故。為欲遮遣補特伽羅者,謂:顯唯有有色、無色法(有見無見等等,例同),畢竟無實補特伽羅故,及為顯示智殊勝者,謂:有聰慧殊勝智者,由此二法,通達一切,此二遍攝一切法故」(分見大正27,頁389中、390中、391上、下、392下)。

  簡單的說,這是要顯示諸法無我(至於是人無我,還是法無我,可以不論),以及「有聰慧殊勝智」的人,可以透過這些概念,來通達一切,因為在這樣的分類,就是以簡明的方式,嘗試包攝一切法,藉此洞見「畢竟無實補特伽羅」。

  南傳論書《界論》含有五種類型的「論母」(參本文4.2.3.3.),可說是以相當複雜的概念,從不同的角度精確地分析諸法,整部書的內容甚至可以圖表化(U NArada[1964]的每一章都有表格),但其目的是在顯示因緣而生的諸法(種種「界」)無有實體、無我(U NArada[1964],pp. xxii-xxviii)。

  所謂「通達一切」,是如此一般地從各個角度來觀察諸法,雖然可能流於瑣碎,但「不問那一法門,那一法,只要在一一論門上,答覆是的,或不是的,或部分是部分不是的。一一答覆下來,那對某事或某法的實際情形,可說得到了具體的充分了解。正像填一分周詳而嚴密的身分調查表一樣。所以對一切法的處理論究,阿毘達磨論者的方法論,是科學的,切實的,比起虛玄與想像的學風,應有他的真實價值」(印順法師[1968],頁77)。

  Gethin([1992a],pp. 328-330)就以南傳《法集論》「論之論母」的三法門(善、不善、無記),來表示三十七道品(含二十二根)的性質,製作一份表格,這就是在為這些重要的教理「填一分周詳而嚴密的身分調查表」。

  表面上,有些概念的運作是無意義的,但可以看作是一種測試。在過程中,可以看出對某法的描述、歸類是否有瑕疵,是否妥當,像《俱舍論》那樣的七十五法,或是唯識百法,就是長期論究得來的結果。

  其實,南傳《法集論》篇首的「經之論母」與「論之論母」,或是《舍利弗阿毘曇論》〈界品〉的各種「界」,以及《品類足論》〈辯攝等品〉,都收錄相當數量的「論母」(印順法師[1968],頁75-77、149-150;水野弘元[2000b],頁32,註15),可以看作是資料的整理,在實際的運用上,往往會有取捨,不一定全部使用。200卷的《大毘婆沙論》,可說是現存最大部的部派論書。在眾多的論門裡,關於法相分別(靜態的觀察),特別看重的有:

1. 有色/無色

2. 有見/無見

3. 有對/無對

4. 有漏/無漏

5. 有為/無為

6. 過去/未來/現在(三世)

7. 善/不善/無記(三性)

8. 欲界繫/色界繫/無色界繫(三界繫)

9. 學/無學/非學非無學(三學)

10. 見所斷/修所斷/不斷(三斷)

  《大毘婆沙論》對這些有詳細的論述(大正27,頁389中-頁397上;又參大正27,頁259下-頁277下,對三結乃至九十八隨眠的論述)。在《俱舍論》所說的「諸門義類差別」(prakAra-bheda,「諸門分別」),大乘瑜伽行派的《阿毘達磨集論》(Abhidharma-samuchchaya),論母的數量也不是很多(參看惠敏法師[1986]就《俱舍論》論門的演練;Jaini[1977],pp. 42-45)。也許可說,「論母」在論究法相完成階段性的任務後,其中,有一些被當作是參考資料保存下來,有一些仍然被廣泛的使用。

4.2.5.2聖道的修持與「法相分別」

  聖道的修證,離不開有情的身心與存在的世間,佛法怎麼看待這一些?例:

  甲、《雜阿含經》第22經,有名叫劫波的比丘,提出這樣的問題:「云何比丘心得善解脫?」釋尊回答:

「當觀知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悉皆無常。正觀無常已,色愛即除。色愛除已,心善解脫。如是觀受、想、行、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悉皆無常。正觀無常已,識愛即除」(大正2,頁4下-5上)。

  乙、緊接下來的《雜阿含經》第23經,羅�暵僑L者則是這樣的請問:

「世尊!云何知、云何見,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能令無有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

釋尊的回答是:

「當觀所有諸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悉皆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如是平等慧正觀。如是受、想、行、識,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如是平等慧如實觀」(大正2,頁5上;又,第23經與第24經,實質上可說是同一經;參看《漢譯南傳》,15冊,頁192-194、頁241-242)。

  丙、《雜阿含經》第259經,摩訶拘絺羅請問舍利弗:「若比丘未得無間等法,欲求無間等法,云何方便求?思惟何等法」?

  舍利弗言:「若比丘未得無間等法,欲求無間等法,精勤思惟;五受陰為病,為癰,為刺,為殺,無常,苦,空,非我。所以者何?是所應處故。若比丘於此五受陰精勤思惟,得須陀洹果證」。

  接著,得到須陀洹果證的聖者,如果要得斯陀含果證,乃至要得阿羅漢果,都是要:「精勤思惟:此五受陰法為病,為癰,為刺,為殺,無常,苦,空,非我。所以者何?是所應處故」(《雜阿含經》第259經,大正2,頁65中-下;《漢譯南傳》,15冊,頁238-241;印順法師[1983],上,頁48-50)。

  從凡夫到聖者,乃至於阿羅漢,都是修持五受陰是如病,如癰,如刺,如殺,無常,苦,空,非我;從頭到尾都是同一「方法」。經文沒有排除其他方法的可能性,但此處可以看出此一「方法」的普遍性。

  在前引的三經裡,《雜阿含經》第259經所提的問題最直接(「無間等」,意為「現觀」或「現證」),至於《雜阿含經》第22經,劫波比丘問的是:怎樣才能「心善解脫」,《雜阿含經》第23經,羅�暵僑L者問的是:「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能令無有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這裡所述至少在形式上,並不一樣。

  《雜阿含經》第22經說的是無常,第23經說的是無我。如果採用《雜阿含經》第270經所說的:「無常想者,能建立無我想;聖弟子住無我想,心離我慢,順得涅槃」(大正2,頁70下),那麼,佛典所常見的無我與無常,彼此的關係至少可以這樣理解:從諸法存在的狀態來說,二者可以說是居於同等的地位。但從修道者觀行的次第來說,是居於先後位的關係,至少是可區別的;但在《雜阿含經》第259經則是概括的說到無常苦空等八個概念,這是進一步的綜合。

  綜合觀察此三經,都說到以五蘊為觀察的對象,所指涉的就是有情生命的身心綜合體。

  在描述五蘊時,經文是用:過去未來現在;內外;麤細;好醜;遠近等五組概念。如果把這五組概念看成是「論母」,經文也是在為五蘊作法相分別。這可方便的看成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境界類」。

  《雜阿含經》第23經問的:云何知,云何見:「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能令無有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

  其中,「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的第一個「我」,應該是一般談話用語中的人稱代名詞,與後文的「無有我」的意義並不一樣。這裡所問的已涉及認識主體(我此識身)與認識對象(外境界)總合的「一切相」,但經文還是以有情生命的身心綜合體的五蘊作為觀察的對象。

  「能令無有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則說修道者所要無的,是「我、我所見、我慢、使、繫著」,其中的我、我所,是「我見」大體的分類,稍後經文的「一切非我,不異我,不相在」,又是另一種分類;《雜阿含經》還可以看到「色是我,色異我,我在色,色在我」的四分法(大正2,頁11中)。實際上,早期佛典對「我見」,已經有相當複雜的分類,已經說到內外、過去未來現在的「百八愛行」(《雜阿含經》第984經,大正2,頁256上-中)。至於「我慢、使、繫著」,則是「有我」而呈現出來種種煩惱,是修道者要捨離斷除的。這可方便看成是《大毘婆沙論》所說的「過失類」。

  《雜阿含經》第22經以五蘊為對象,從過去未來現在等五組概念,而正觀「一切悉皆無常」;《雜阿含經》第23經則由此而論定「彼一切非我,不異我」。所謂的一切,是指一切所有的萬法?還是五蘊全部?在某個程度裡,這二個角度可說是一樣的。

  本文前一小節已經談過,《大毘婆沙論》認為,對於有色法/無色法;有見法/無見法;有對法/無對法;有漏法/無漏法;有為法/無為法的分析,是因為「有聰慧殊勝智者,由此二法,通達一切」,如果類推適用,那麼可以由內、外等法,通達一切。

  在佛法裡,還可看到從不同的角度來說明什麼是一切。《雜阿含經》第319經說:

「所謂一切者,云何名一切?

佛告婆羅門:一切者,謂十二入處,眼、色;耳、聲;鼻、香;舌、味;身、觸;意、法,是名一切

若復說言:『此非一切,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我今捨別立餘一切』者,彼但有言說,問已不如,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大正2,頁91上-中)。

再看《雜阿含經》第321經的另一種說法:

「沙門瞿曇!所謂一切法,云何為一切法」?

佛告婆羅門:「眼及色、眼識、眼觸、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苦樂、不苦不樂,耳、鼻、舌、身、意、法、意識、意觸、意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是名為一切法。

若復有言:『此非一切法,沙門瞿曇所說一切法,我今捨,更立一切法』者,此但有言數,問已不知,增其疑惑。所以者何?非其境界故」(大正2,頁91中)。

《雜阿含經》第319經至第321經,都是生聞婆羅門請教釋尊:什麼是一切法?第319經說:十二處是一切法;第321經不但說到十八界,還提到身心活動所引生的三受:苦、樂、不苦不樂。

  所以,十二處、十八界都可說是「一切法」;如果有人想要放棄釋尊對一切法所下的界說,而要另立「一切法」,都只是空口白話,因為那不是他們真正知道的。

  《瑜伽師地論》對這三經,概括的說:由三因緣,顯示諸佛無上菩提:一者、覺了一切境故,二者、覺了有及非有如實事故,三者、覺了染、淨二品一切法故」(大正30,頁825下;印順法師[1983],上,頁405-406;印順法師[1968],頁91-95)。

  《雜阿含經》第195、196經,則以《雜阿含經》第321經說明「一切法」的內容來說「一切無常」,也就是說十八界也是「一切無常」。

  不但是這樣,《雜阿含經》第196經末有一段話:「如說一切無常,如是一切苦,一切空,一切非我,一切虛業法,一切破壞法,一切生法,一切老法,一切病法,一切死活,一切愁憂法,一切煩惱法,一切集法,一切滅法,一切知法,一切識法,一切斷法,一切覺法,一切作證,一切魔,一切魔勢,一切魔器,一切然,一切熾然,一切燒,皆如上一一經廣說」(大正2,頁50上-中;印順法師[1983],上,頁219-220)。

  如此是將「一切無常」以下的25個概念,都拿來描述「十八界」所指的一切法。這種近乎名詞代換,機械式的說明,具體地表示出:《雜阿含經》的組織「是類集纂組,決非早期集成的形態。因部派而所說不同,方法卻是一致的,富有初期阿毘達磨論者,分別,類集,組合的特色」(印順法師([1983],上,頁69)。

  南傳《無礙解道》〈慧品〉第9〈正觀論〉則說到:「以五蘊(觀)無常、苦、病、瘡、箭、罪、疾、他、壞、疫、害、怖畏、禍、動、毀、不堅固、無護、無安處、無歸依處、缺、虛、空、無我、過患、變壞法、不實、罪根、殺者、無有、有漏、有為、魔財、生法、老法、病法、死法、愁法、悲法、惱法、有染法」(《漢譯南傳》,44冊,頁154),如此地觀察四十行相,可以獲得「隨順忍」(anulomikA khanti),由此入於「正性決定」。在修行的意義上,這種說法類同於漢譯《雜阿含經》第259經所說的。

  《雜阿含經》第186經說得更複雜:「猶如有人火燒頭衣,當云何救?」自然是要「當起增上欲,慇懃方便時救令滅」。對於修道者來說,「頭衣燒然,尚可暫忘;無常盛火,當盡斷」,那麼該怎麼辦?為了要斷無常火,應該要「修止」,來斷色無常、斷受、想、行、識無常。本來,這部經到此已經告一段落,但在此之後,又把本經的若干重要概念,作不同方式的排列組合:

一、「無常」此一概念中,又說到「如無常,如是過去無常、未來無常、現在無常、過去未來無常、過去現在無常、未來現在無常、過去未來現在無常,亦如上說」。
二、「修止」,又說到「修觀」。
三、「當斷」,則可以分別改成「當知、當吐、當盡、當止、當捨、當滅、當沒」。
四、再加上「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若現在;若內、若外;若麤、若細;若好、若醜;若遠、若近,彼一切非我、非異我、不相在,如實知。受、想、行、識亦如是」。佛弟子如果能這樣正觀,就能於「色生厭」,以及「於受、想、行、識生厭」;因為生厭,就有不樂;因為不樂,就有解脫。

  經過這樣的排列組合,已經相當複雜了,但本經一開始就說到「無常」,所以接著以「如無常,如是動搖、旋轉、尪瘵、破壞、……苦、空、非我、非我所、……如毒瓶、如毒身、如毒華、如毒果、煩惱動」,共105個描述詞(有不少與南傳《無礙解道》說的一樣),來說明色等諸法,而且把前面四種排列組合的方式,再引用一次(《雜阿含經》第186經,大正2,頁48中-下(印順法師[1983],下,頁525-528)。

  南傳《無礙解道》說到五蘊的四十行相,《雜阿含經》第186經則列出105種,《大智度論》甚至說這樣的描述詞,「廣說則無量無邊」(大正25,頁444上)!

  不但是五蘊(五受蘊)、十二處、十八界,可以從不同角度來描述,《雜阿含經》第322經甚且進一步對十二處,作以下的分析:

「眼是內入處,四大所造淨色,不可見,有對。耳、鼻、舌,身內入處,亦如是說」。

「意內入處者,若心、意、識,非色,不可見,無對,是名意內入處」。

「色外入處,若色四大造,可見,有對,是名色是外入處」。

「若聲四大造,不可見,有對。如聲,香、味亦如是」。

「觸外入處者,謂四大及四大造色,不可見,有對,是名觸外入處」。

「法外入處者,十一入所不攝,不可見,無對,是名法外入處」(大正2,頁91下)

雖然說這部經的來源,在部派之間曾有爭論,但像可見、不可見;有對無對的說明,卻是南傳《法集論》與《舍利弗阿毘曇論》所說的「論母」。

  南傳《無礙解道》第一品〈智論〉說的七十三智裡,有好幾個是關於一切法的「智慧」。這當然就要說到什麼是一切法,《無礙解道》說是:「一切諸法者,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善法、不善法、無記法;欲纏法、色纏法、無色纏法、非所攝法」(《漢譯南傳》,43冊,頁139、頁146;又參頁144-145對「種種法」的說明)。

  五蘊、十二處、十八界等,是「境界類」,為什麼要作這麼細密的思考、論述?除了佛教本身思想的發展(屬於一般所說的哲學傾向)外,《雜阿含經》第282經的說法,可供參考。

  依經說:鬱多羅(Uttara)是位學道的青年,他的老師是波羅奢那(PArAsariya)。

  釋尊想瞭解波羅奢那是否修諸根,又怎麼修?

  鬱多羅言:「我師波羅奢那說:眼不見色,耳不聽聲,是名修根」。

  釋尊不同意這樣的修行方法,所以告訴鬱多羅:「若如汝波羅奢那說,盲者是修根不?所以者何?如唯盲者眼不見色」。

  這一段話當然不能看成對視障朋友的意見。《瑜伽師地論》的解說是:

「有一沙門若婆羅門,自既不能善修諸根,而不如理為他施設善修根法,見唯棄背所有境界,名護諸根。然其自於諸弟子眾,深生染著,一分起愛,一分生憎,謂於其教順逆因緣,適不適意,常現行故。於此微細自己雜染,不能以慧如實悟入,而謂自能善修諸根,起增上慢。諸有隨順如是見者,彼雖令根離諸境界,獨處空閑,而緣彼境,發起種種尋思雜染,然無智慧而自悟入,是亦不名善修諸根」(大正30,頁823上)。

  本來,見色聞聲等等是人類生理、心理、觀念上自然而然的活動,修行解脫也是在這身心活動中進行,但波羅奢那卻是「棄背所有境界,名護諸根」,把修行的作為與身心活動的「境界」,強為分割,雖然是「獨處空閑」觀想修禪,內心卻是波濤頻起,有各種的尋思雜染。在佛教看來,這樣的方法是有問題的。

  接著,釋尊回應阿難的請問,在開示了「賢聖法律無上修根」之前,先說了一段話:

01緣眼、色,生眼識,見可意色,欲修如來厭離,正念、正智。
02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故,修如來不厭離,正念、正智。
03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欲修如來厭離、不厭離,正念、正智。
04眼、色緣,生眼識,不可意、可意,欲修如來不厭離、厭離,正念、正智。
05眼、色緣,生眼識,可意、不可意、可不可意,欲修如來厭、不厭、俱離,捨心住,正念、正智。

如是阿難!若有於此五句,心善調伏,善關閉,善守護,善攝持,善修習,是則於眼、色無上修根。耳、鼻、舌、身、意、法,亦如是說。

阿難!是名賢聖法律無上修根」(大正2,頁78中)。

針對身心的活動,見色聽聲,聞香覺味等等,會有可意、不可意的反應,同時也涉及對佛陀教法的體會,而決定是否要修持厭離、不厭離等等。同樣的由十八界所呈現的身心活動,有著各種的心理或宗教上的反應,這樣的歸納、評價,廣義的說,就是法相分別作用。

  就阿毘達磨的發展來說,從這幾則經文與《無礙解道》的說明,可以看出幾個特點:

1. 以修證為中心的身心活動,整體上可以從五蘊、十二處、十八界來說明,而被稱為「一切」。如果考慮「云何比丘心得善解脫」,是以修證為中心的說明;但只單純的說「我此識身及外境界一切相」,可以泛指一般的身心活動。如果往此一方向「過度」發展,去探究相關的問題,就會讓人產生以下的印象:這是與修證無關的知識活動,而且是概念的遊戲。
2. 不管是五蘊、十二處、十八界,都是佛法以不同的角度,對「一切法」的觀察。大體上,五蘊詳於心理的分析;十二處詳於生理的分析;十八界詳於物理的分析(參考《大毘婆沙論》對此問題的解說,大正27,頁366下-367上)。
3. 五蘊可以代表「一切」,但這渾然一體的「一切」,再進一步分為色受想行識。其中,「色」的意義是:「可閡(或作「礙」)可分,是名色」(《雜阿含經》第46經,大正2,頁11中),也就是有體積而佔有空間,所以有觸礙;由於有觸對變異,所以可以分析。這與近人所說的物質相同,眼、耳、鼻、舌、身、色、聲、香、味、觸等都是。這樣的概念,就是《雜阿含經》第322經所說的「有對」。而內在的精神活動,是沒有體積,不佔空間,所以是「無對」。佛法認為,眼耳鼻舌身等五種認識器官,是地水火風四大所成的淨色,是看不到的,也就是「不可見」,但外在的山河大地等,是「可見」的。
  有對、無對;可見、不可見;過去、未來、現在;內外、麤細、遠近;善、不善、無記;欲纏、色纏、無色纏、非所攝法等等概念,是描述也是認識一切法的「工具」;而可意、不可意等則是對身心活動的現象,或存在諸法的評價。南傳《法集論》開頭所列的「論之論母」,共有22組三法與100組二法,很具體的呈現阿毘達磨在這一方面的成果。而漢譯《舍利弗阿毘曇論》「非問分」(界品)(大正28,頁575中-下)、《品類足論》〈辯攝品〉(大正26,頁711中-713下),《成實論》〈法聚品〉(大正32,頁252上-中),乃至《大智度論》(大正25,頁259中-下),也可以看到大體相同,卻各有特色的「論母」。
4. 前面談過,《雜阿含經》第196經說「一切無常」,內容是「云何一切(無常)?謂眼無常,若色、眼識、眼觸、眼觸因緣生受──若苦、若樂,不苦不樂,彼亦無常」,其中的「一切」,《瑜伽師地論》的解說是:「復次,當知略有二種一切:一、少分一切;二、一切一切。如說『一切皆無常』者,當知此依少分一切,唯一切行非無為故。言『一切法皆無我』者,當知此依一切一切」(大正30,頁801上;印順法師[1983],上,頁219-220)。同樣是一切,卻要分成「少分一切」與「一切一切」。《大毘婆沙論》也說到此問題,但理解的角度不一樣:
「問:云何說觀一切法非我?
答:一切有二種:謂一切一切、少分一切。
此中,但說「少分一切」,餘處亦說少分一切。
如世尊說:『一切熾然』。非無漏法有熾然義,此中亦爾。
此中,雖不說緣一切法非我行相,而餘經說。
如世尊說:一切行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
評曰:隨有經證,或無經證,然決定有緣一切法非我行相。謂瑜伽師,於修觀位起此行相,故此中說」(大正27,頁45上)。

  這一些好像是純文字或概念的遊戲,有的人也許覺得索然無味,或是繁瑣無義,但卻是古德本於修證,想把一些事情說得更清楚、明白,經過嚴密的思考,長期發展累積而來的成果(參考Gethin[1992a],pp. 350-351就三十七道品方面的論述)。

(下期待續)

參考書目及略語表

BHSD=Buddhist Hybrid Sanskrit Grammar and Dictionary

PED=Pali Text’s Society Pali-English Dictionary

大正=大正新修大藏經

漢譯南傳=漢譯南傳大藏經

*本文引用之《大正大藏經》是使用中華電子佛典協會之「CBETA電子佛典系列」光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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